阿里集体诉讼和解始末:因行政指导未披露而起,曾在纽约一审胜诉


阿里集体诉讼和解始末:因行政指导未披露而起,曾在纽约一审胜诉

“虽心有不甘,又无心恋战。”

这恐怕是对阿里巴巴现在应对美国两起集体诉讼心态的最佳写照。

日前,就阿里巴巴上市之初在美国纽约南区法院遭遇的一起“集体诉讼”,阿里巴巴选择支付2.5亿美元作为和解条件,阿里巴巴回应称,双方已经对该诉讼达成一致,此诉讼所依据案例,跟阿里巴巴信息披露准确度和管理透明度毫无关系。

阿里巴巴还表示,在事实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再为一份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会议纪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毫无意义。这样的漫长诉讼既无益于保障股东的利益,也无助于阿里巴巴专注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事实上,早在2018年12月底,因同样原因而在加利福尼亚州法院遭遇的另外一起“集体诉讼”,阿里巴巴也选择了和解,当时的和解金额为7500万美元。

那么,这两起“集体诉讼”的起因是什么,中间又经历了那些变故,阿里巴巴缘何最终都选择和解结案?

遭遇集体诉讼:阿里巴巴先后在纽约和加利福尼亚州被起诉

阿里集体诉讼和解始末:因行政指导未披露而起,曾在纽约一审胜诉

回顾阿里巴巴五年前美国上市之路,用“一波三折”或“出师不利”或许比较恰当。

“到底选香港,还是选美国?”

可以说,阿里巴巴在上市地点选择上就引发不少争论,尤其是阿里巴巴特殊的管理架构设计,因为与港交所规则不一致,最终选择美国上市。

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顺利挂牌上市。

就在很多人以为阿里巴巴的“好日子”要来了的时候,危险也悄然逼近。

上市刚满三个月,阿里巴巴就在美国遭遇了两起集体诉讼,而且都与同一事项相关,这个经历也算是常见问题中的罕见现象。

2015年1月31日,阿里巴巴以及高管团队马云、蔡崇信、陆兆禧和武卫四人遭遇集体诉讼,被Christine Asia公司和威廉姆·泰(William Tai)诉至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

2015年10月,以Gary Buelow为代表的原告方将阿里巴巴诉至加利福尼亚州法院。

事实上,虽然这两起诉讼分别发生在纽约和加利福尼亚州,但是,这两起案件或纠纷都指向了同一事实或行为,即:阿里巴巴上市前夕的一次行政指导工作。

当时的背景是,2015年1月28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在官网刊登了题为《关于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的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的文章。

诉讼争议焦点:不具有处罚内容的行政指导会议是否需要披露

阿里集体诉讼和解始末:因行政指导未披露而起,曾在纽约一审胜诉

《白皮书》一文显示,2014年7月16日,原国家工商总局网监司行政指导工作小组联合浙江省工商局、杭州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在浙江省工商局召开了行政指导座谈会,阿里巴巴集团主要负责人员及核心部门管理团队与会,接受行政指导。为了不影响阿里巴巴上市前的工作进展,该座谈会以内部封闭的形式进行。

对于该次行政指导座谈会,由于属于内部性质的会议,当时并无相关媒体报道,而阿里巴巴在当初的上市招股说明书也未对其予披露。

2015年1月底,当该次会议被以《白皮书》形式公开后,在美股市场引发了广泛关注。

比如,在纽约集体诉讼一案中,原告诉称,阿里巴巴及其高管违反了美国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案,对重要事实做不实陈述,或省略重要事实,使得在当时情况下产生误导。

具体是指公司没有向公众披露2014年7月和工商总局之间的会晤,没有公布官方对阿里巴巴诸多可疑——甚至非法——的商业实践引起的注意。

而在加利福尼亚州集体诉讼一案中,原告也诉称,阿里巴巴应该在IPO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4年7月与原国家工商总局及国内若干区域性地方监管机构的会面。

2015年1月30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发言人正式表态,2015年1月28日工商总局网监司发布的“白皮书”文章并非白皮书,实质是行政指导座谈会会议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随后,相关文章也从原工商总局官网予以下线。

虽然相关监管部门对会议性质和《白皮书》一文予以了及时澄清,但是,在美国提起诉讼的原告并未就此善罢甘休。

迎来有利转折:阿里巴巴在纽约曾一审胜诉遭遇的集体诉讼一案

阿里集体诉讼和解始末:因行政指导未披露而起,曾在纽约一审胜诉

而双方争议的焦点其实在于:行政指导行为有何法律效力?对被指导对象有何实际影响?是否属于应予披露的信息?

从法理上看,行政指导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不同于行政执法或处罚,行政指导不会给相对人附加任何强制性的法律义务。

从手段来看,行政指导多采用建议、劝告等非强制措施引导有关主体作为或不作为。

2016年6月23日,就阿里巴巴在纽约遭遇的集体诉讼一案,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起诉。

对此,当时阿里巴巴曾发布声明称,“对这一裁决表示欢迎”。

在该案件中,法院认定,阿里巴巴的信息披露“准确而充分坦诚”。

原告未能证明阿里巴巴曾作出虚假陈述,亦未能证明阿里巴巴曾有意欺瞒投资者,法官表示,阿里巴巴“并没有义务披露7月16日会议及受到行政指导,因为7月16日的会议最多只能被看做是一次与监管机构的非正式会议”,并裁定“准许被告关于驳回原告起诉的申请。”

美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2014年7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及省级工商部门的代表召集阿里巴巴开会,就其淘宝及天猫平台上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是工商总局的一个非正式管理行为,用于鼓励商家及行业自查,帮助商家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预防或避免发生违法行为。行政指导并不具有强制性。国家工商总局并未就该会议发布任何正式的结果,亦没有要求阿里巴巴以任何方式在任何指定期限内解决他们关切的问题。

事情至迟,原本就应该了结了,但是,由于仅是一审审理结果,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驳回起诉”的法院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2017年12月5日,美国第二巡回法庭作出二审裁定,将关于阿里巴巴IPO前信息披露的诉讼发回重审。

皆大欢喜:阿里巴巴先后与两起集体诉讼案件的原告达成全面和解

阿里集体诉讼和解始末:因行政指导未披露而起,曾在纽约一审胜诉

2018年12月31日,阿里巴巴发布声明称,就原告方在加州提起的集体诉讼,已与原告达成和解。

2019年4月29日,就在美国纽约南区法院遭遇的“集体诉讼”,阿里巴巴对外表示,将支付2.5亿美元与原告和解。

至此,阿里巴巴上市之初遭遇的两起集体诉讼都以和解告终。

事实上,从2015年遭遇起诉到2018年底和2019年4月先后和解,前后历时四年,对于阿里巴巴来说,应该算是“身心俱疲”。

一方面,诉讼成本高昂且周期较为漫长,另一方面,上市之初的争论早已尘埃论定。

一如阿里巴巴在最新的回应中所称,“这样的漫长诉讼既无益于保障股东的利益,也无助于阿里巴巴专注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国内监管部门的管理行为、手段或措施,不同国家可能存在不同认知,比如,备受争议的座谈会,原本就没有作出任何具体的处罚行为,也没有强制力执行要求。

而阿里巴巴存在的平台商家可能售假问题,阿里巴巴一直在强力治理。

而在贸易摩擦问题上,有关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也一直是双方较量的核心所在,因此,不论从更高层面来看,还是阿里巴巴自身来看,与其纠结过去,不如面向未来。

对于原告一方来说,起诉的目的就是在于获得赔偿或补偿,诉求就是经济性质的,如果阿里巴巴愿意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乐于和解。

因此,阿里巴巴愿意付出一定的和解成本了结这些争议,这些原告也是乐见其成的。

只不过受多种因素影响,同样是和解,纽约一案阿里巴巴支付的和解成本要比加利福尼亚州一案要高出不少。

而这也是需要引起多方反思的,既要加强监管做好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要避免所谓“折腾的是中国企业,损害的是企业信心和国家形象”。

有关部门既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要督促企业守住合法经营底线,让企业不应抱有任何不切实际的幻想。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及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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