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雁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出庭支持公訴雁山區首例涉惡犯罪案件

【扫黑除恶】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雁山区首例涉恶犯罪案件

【扫黑除恶】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雁山区首例涉恶犯罪案件
【扫黑除恶】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雁山区首例涉恶犯罪案件

2019年4月26日,由桂林市雁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桂林市雁山區雁山鎮村民秦某發、關某九、秦某息涉嫌敲詐勒索罪一案在桂林市雁山區人民法院進行公開審理。該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雁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首例涉惡犯罪案件,桂林市雁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王興林以公訴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訴。本次庭審邀請雁山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兩委”幹部及掃黑除惡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列席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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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7年12月,被告人秦某發、關某九共同出資在雁山區雁山鎮中心環線C段靠雲塘村的管道上鋪設水泥、硬化地面用以收取攤位費,並安排被告人秦某息負責管理。2018年3月至5月期間,三被告人多次利用城管選擇性執法這一“軟暴力”手段敲詐勒索10餘名攤販“攤位費”共計2萬餘元。

此外,2013年底,桂林水文工程地質勘察院的勘探施工隊在對桂林市雁山區中心環線雲塘村與莫家村交界處的相思江河道進行勘探施工時,遭到被告人秦某發組織的多名村民阻工。後秦某發個人藉機向施工隊索要“補償款”2.2萬元。2014年7月,因工期不能繼續延誤,項目負責人無奈下向秦某發支付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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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雁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發,多次以威脅、軟暴力等手段,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關某九、秦某息,多次以威脅、軟暴力等手段,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庭審現場

2019年4月26日上午10點,隨著一聲清脆的法槌聲,桂林市雁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桂林市雁山區雁山鎮村民秦某發、關某、秦某息涉嫌敲詐勒索罪一案在桂林市雁山區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了相關證據,法庭辯論環節,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因案情複雜,合議庭將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擇日宣判。

【扫黑除恶】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雁山区首例涉恶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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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系桂林市雁山區人民檢察院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辦理的首例涉惡案件。桂林市雁山區人民檢察院嚴格依照兩高、兩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對涉惡案件堅持依法辦理。

該案的辦理,有力打擊了黑惡犯罪,維護了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治安穩定,進一步增強了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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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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