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檢察機關依法對寧都縣原副縣長、原公安局長王華聰涉嫌貪汙、受賄案提起公訴

赣州检察机关依法对宁都县原副县长、原公安局长王华聪涉嫌贪污、受贿案提起公诉

赣州检察机关依法对宁都县原副县长、原公安局长王华聪涉嫌贪污、受贿案提起公诉

案件信息公開

2019年4月29日,寧都縣原副縣長、原公安局長王華聰貪汙、受賄罪一案,由贛州市贛縣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終結,並向贛縣區法院移送起訴。

該案是贛州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向贛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贛州市檢察院於2019年3月15日交贛縣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起訴書指控

被告人王華聰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商人及下屬36人賄賂,涉嫌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起訴書同時指控被告人王華聰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截留、套取公款用於私人開支,涉嫌貪汙罪,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貪汙罪兩罪並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汙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赣州检察机关依法对宁都县原副县长、原公安局长王华聪涉嫌贪污、受贿案提起公诉
赣州检察机关依法对宁都县原副县长、原公安局长王华聪涉嫌贪污、受贿案提起公诉

審核:溫朝暉

供稿:贛縣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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