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域名阻止商標註冊 需要注意幾大條件 ——北京知產法院對在先域名能否成為阻卻商標註冊的在先權益進行認定

在先域名阻止商标注册 需要注意几大条件 ——北京知产法院对在先域名能否成为阻却商标注册的在先权益进行认定

隨著計算機技術的不斷髮展,互聯網已經深入到購物、消費、資訊等各個領域,與我們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域名保護也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一環。能否將他人在先域名註冊成為商標?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一起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案件,對域名作為在先權益阻卻商標註冊的問題進行了認定。

在先域名阻止商标注册 需要注意几大条件 ——北京知产法院对在先域名能否成为阻却商标注册的在先权益进行认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在先域名能夠阻卻商標註冊但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一、在先域名具有一定影響;二、訴爭商標使用域名的主體部分;三、使用行為導致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即對在先域名的保護範圍應以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與域名具有影響的商品或服務相類似為限。

案情介紹

在先域名阻止商标注册 需要注意几大条件 ——北京知产法院对在先域名能否成为阻却商标注册的在先权益进行认定

訴爭商標

杭州博客旅行社有限公司(簡稱杭州博客公司)於2010年3月27日註冊了一枚商標號為第6342011號“歡途Happytoo及圖”商標(簡稱訴爭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在第42類:“計算機軟件設計;計算機軟件維護;提供互聯網引擎搜索”等服務上。後,上海馳譽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上海馳譽公司)以自己是“happytoo.cn”域名的實際使用人和管理人為由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宣告無效請求。認為該商標與自身域名主體部分相同,註冊商標的使用侵害了其在先權益。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後認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該域名網站提供旅遊搜索、安排等服務,並具有一定影響力,訴爭商標因此違反了修改前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前半段對註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有在先權利的規定。遂作出裁定認為訴爭商標在除服裝設計一項上予以維持,在其餘服務上均予以無效宣告,杭州博客公司不服該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審理查明

杭州博客公司早在2014年就已經針對本案訴爭商標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認為上海馳譽公司對域名的使用侵害其商標權。經過兩級訴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涉案域名最早由案外人陳強於2007年1月註冊,最遲於2007年9月3日陳強已經將域名投入使用。後來,上海馳譽公司經陳強受讓取得了該域名所有權。上海馳譽公司使用該域名主要從事發布旅遊信息,進行旅遊安排等服務。該網站持續使用多年,在全國多省市均開展業務,積累了眾多的用戶,有一定影響力。上海馳譽公司對域名的使用並未侵害杭州博客公司的商標權。

此次,上海馳譽公司反過來針對訴爭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然而,修改前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前半段及其司法解釋對在先權利保護的規定中並沒有明確域名可以阻卻商標註冊。那本案的域名到底能否阻卻商標申請呢?

法院認為

01

在先域名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阻卻商標註冊

域名作為互聯網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層次結構式的字符標示能否成為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能阻止商標註冊的在先權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從《商標法》規定在先權利阻止商標註冊的立法目的角度進行解釋,域名與作品不同,並不能與商標產生最直接的權利衝突,只有當域名在能夠起到與商標相同的標識性作用、能夠指代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的情況下,才可能與商標發生衝突。只有在這樣的前提下,域名才能作為法律可以保護的在先權益阻止爭議商標的註冊。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域名受到侵害的條件為域名成為阻止商標註冊的情形設定了邊界,即:一、被使用的域名具有一定影響;二、使用域名的主體部分;三、使用行為導致使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由於對域名賴以取得一定影響力的商品或服務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不類似的,通常不會造成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的混淆,也就不能夠認定爭議商標的註冊與在先域名產生衝突。因此,對在先域名的保護範圍應以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與域名具有影響的商品或服務相類似為限。

本案訴爭商標與在先域名分析

02

在先生效判決已經認定涉案域名具有一定影響力。訴爭商標與在先域名中的主體部分“happytoo”相同。涉案域名主要從事並享有知名度的是互聯網旅行諮詢服務,不同於傳統旅行社,該網站一方面為客戶提供旅遊安排,另一方面作為電子商務平臺為客戶提供信息的瀏覽、搜索服務。該網站在客戶需求與旅行社服務中進行了一一篩選、匹配,為相關公眾提供了有關旅遊信息的互聯網引擎搜索、匹配等服務。因此在先域名在旅行服務與搜索引擎服務上均具有一定影響。

訴爭商標申請註冊的服務類別是提供互聯網搜索引擎、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與涉案域名具有一定影響的搜索引擎等服務類似,易使人誤以為是他人提供的服務或存在關聯性。服裝設計服務與涉案域名賴以知名的服務差異較大,不易造成他人誤認。因此,訴爭商標在除服裝設計服務以外的類別上註冊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前半段關於在先權利的規定。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此認定正確。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杭州博客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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