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的原審被告人樊某某尋釁滋事案二審獲改判

【案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原审被告人樊某某寻衅滋事案二审获改判

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的原審被告人樊某某尋釁滋事案二審獲改判

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原審被告人樊某某尋釁滋事案,經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原審被告人樊某某拘役六個月。

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樊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被告人樊某某無端將他人車輛兩次打砸,其打砸車輛的行為完全是發洩情緒的表現,具有隨意性。因此,呼和浩特市賽 罕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樊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屬定性錯誤,遂提出抗訴。

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日前,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抗訴理由成立,依法改判。

【案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原审被告人樊某某寻衅滋事案二审获改判

來源 | 呼和浩特市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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