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接待容易滋生腐敗,明清時期朝廷對此都有哪些硬性規定?

古代封建官場,公務接待是一件十分難辦的事情,所謂的公務接待,是指各級上司按臨下屬,或派員按臨,以及因出使出差經過某地時,下屬單位所給予的接應招待。公務接待內容豐富,也是地方行政及各種專管部門的經常性行為。

公務接待容易滋生腐敗,明清時期朝廷對此都有哪些硬性規定?

​公務接待,名目繁多,《大明會典》中就列有刷卷、清軍、巡鹽、巡河、巡倉、監課、監試等數十種,其他臨時的差委更是數不勝數。以基層州縣政府論,凡是地丁錢糧、漕項收兌、清倉查庫、會審案件、踏勘災情等,無不是上級領導視察的理由,為了有效地規範公務接待,歷代統治者都十分重視,並作出了相關對的體制規範,大致可以概括為三點:

一,定點定員。

定點,就是設立遍佈全國的郵傳館驛系統作為公務接待的專門單位,以此避免交通食宿等一大堆繁瑣事影響各衙門的正常工作。定員,就是除了各地區都設官辦招待所所長(驛丞)為公務接待專職幹部外,各衙門一般只可安排主簿等辦公室主任一類的官員參與迎送陪同,最多也就加派一個副職接洽。

公務接待容易滋生腐敗,明清時期朝廷對此都有哪些硬性規定?

​明朝制度規定,凡中央派人巡按地方,所到之處,“其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及衛所、府、州、縣官,相見之後,各回衙門辦事。每日不許早晚請示,遇有事務,許喚首領官吏抄案,或佐貳官一員前來發落,不許動輒喚正官”。雖然制度是如此規定的,但執行過程中往往會走樣,多數單位既怕違反規定,也怕得罪上司,一般都會安排一個副職負責接待。

二,待遇分級。

各種接待禮儀和供應規格,都要按照職務高低或“來頭”大小分出等次,並形成標準化。比如迎送里程,按清代制度,皇帝出巡,文武各官應於三十里以內迎送。親王出使,沿途文武各官准二十里以內迎送。其餘欽使、上司只許三里以內迎送。

公務接待容易滋生腐敗,明清時期朝廷對此都有哪些硬性規定?

​又如奏樂規格,按唐代制度,凡迎送王公、中使、大臣都要奏樂,曲目有等級。若是迎送皇帝,專用《太和》,還要高唱頌歌;宋代制度,各州府衙門都有樂隊,通稱“衙前樂”,但何時可用何時不可用皆有規定。據《明史》記載,明英宗時,李蕃奉旨巡按宣府,授意宣府長官動員軍樂隊迎送,結果被人揭發,移送錦衣衛治罪。

再如食宿標準,驛站會根據不同職務、品級的官員制定不同的標準。明代出差、出使官員按例享受三公待遇(公館、公宴、公車),但依據級別的不同,在兵部發給的勘合上會註明溫、良、恭、儉、讓五個字號分類,每個字號有分出不同等級,其食宿車馬支應和隨員都有檔次差別。

公務接待容易滋生腐敗,明清時期朝廷對此都有哪些硬性規定?

第三,不設專款。

驛站系統以外,各地地方衙署的財政預算多沒有接待立項。海瑞任應天巡撫時,專門給下屬單位發過一個從嚴控制公務接待的具體規定,其中一條是“凡驛遞去處,州縣全不應付”。以明代驛站分佈之密,特別是應天這一地區,限定里程內沒有驛站的州縣根本不存在,海瑞的這條規定就等於說明,各地州縣不得以接待為由取悅上司。

清康熙二十四年(1658年),朝廷派往直隸的督學前往主持府試,他們對當地政府提出過分要求,希望無償採辦各種用品。時任靈壽知縣陸隴其就跑到學政衙門大鬧,說縣衙只能勉強供應食宿,其餘的一概不負責。因為陸隴其是依制度辦事,所以對方竟無話可說。

公務接待容易滋生腐敗,明清時期朝廷對此都有哪些硬性規定?

​可制度制定的再完善,終歸還是要人去執行,並非所有人都有海瑞和陸隴其那樣的勇氣,敢於公開得罪上司,大多數還是在制度之外大搞接待之風。雍正帝繼位時,就在一篇告誡欽差的上諭中說:“督撫或借欽差公費名色,開單分派州縣,州縣不敢問其虛實;州縣轉派鄉里,里民不敢爭其多寡。種種弊端,深可痛恨”。可見,自清中期以後,公務接待已經是腐敗叢生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