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4-8】週一維權小講堂 (NO.40)

【2019-4-8】周一维权小讲堂 (NO.40)

【2019-4-8】周一维权小讲堂 (NO.40)

依法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是婦聯組織職責所在。縣婦聯利用每週一例會時間,開設“週一維權小講堂”,作為集體學習中的固定欄目,學習維權案例,為婦女兒童維權工作的開展提供知識儲備。

【2019-4-8】周一维权小讲堂 (NO.40)【2019-4-8】周一维权小讲堂 (NO.40)

維權案例

本期知識要點:前妻和前夫並不屬於《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的範疇,但是離婚後暴力普遍存在,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會保護受暴人的合法權利,更何況你的前夫還用暴力傷害了孩子。

【2019-4-8】周一维权小讲堂 (NO.40)

【群眾來訪】

前夫騷擾我,我能申請人身保護令嗎?

我和李建前年協議離婚,6歲的女兒跟隨我一起生活。因為當初是我提出的離婚,李建對我充滿恨意,加之離婚後,他的生活和工作都不太如意,所以只要心情不好,他就跑到我家來。他在我家大吵大鬧,對我進行騷擾恐嚇,甚至動手打我和孩子,嚴重干擾了我們母女的日常生活,給我們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傷害。有一次,他還出手打了我的母親。母親報了警,李建當著警察的面承諾不再騷擾我們,但過了段時間,他又來了,變本加厲。

請問,我們已經離婚,他的這種行為算家庭暴力嗎?我能否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申請人身保護令,請求法院禁止他毆打騷擾我們母女和我的家人呢?

來訪群眾 張女士

【2019-4-8】周一维权小讲堂 (NO.40)

【婦聯回覆】

張女士:

按照《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可以擴大適用於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前妻和前夫並不屬於這個範疇,但是離婚後暴力普遍存在,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會保護受暴人的合法權利,更何況你的前夫還用暴力傷害了孩子。

《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後,人身保護令的申請已經不需要再依附於離婚等訴訟,保護的範圍則包括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的再次加害、責令加害人遷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住所以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動產進行處分。法律上更加全面的規定,對你和孩子都是有利的,你可以向當地基層法院提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你們母女和家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另外,《山東省反家庭暴力條例》於2019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山東省反家庭暴力條例》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被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應當作為不良信息記入加害人信用檔案;對有不良信息記錄的加害人,由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依法對其個人採取懲戒錯施。

【2019-4-8】周一维权小讲堂 (NO.40)

以上內容選自《祝你幸福》(山東省婦女聯合會主辦)。學習更多實用的家庭教育知識,歡迎向雜誌社訂閱原版刊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