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來看!2019年4月新規,以後這6種發票必須檢查備註欄!

發票備註欄,一直是財務人員頭痛的問題,不弄清楚關於發票備註欄的政策規定,根本沒辦法工作,以下給大家總結了學習的內容,速看。

1. 4月發票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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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下很多會計忽略了發票備註欄

到底要如何填寫?有什麼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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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這6種發票,一定要檢查備註欄


有不少粉絲諮詢不同發票的備註欄應如何填寫,那麼備註欄作為發票的一部分,在什麼情況下開具發票需要填寫?如何填寫?下面一起來看看發票備註欄那些您不知道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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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規定填寫備註欄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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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製、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範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土地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徵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五條規定,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築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罰則: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規定,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會計說,高頓財稅學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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