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要聞】彌勒市公安局查處一起毆打他人、阻礙民警執行職務案

【警务要闻】弥勒市公安局查处一起殴打他人、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案

【警务要闻】弥勒市公安局查处一起殴打他人、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案
【警务要闻】弥勒市公安局查处一起殴打他人、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案

近日,彌勒市公安局及時查處一起毆打他人、阻礙民警執行職務案,依法行拘1人。

4月29日10時許,李某某報警稱在彌勒市茂升溫泉旁馬氏滷雞店被其丈夫呂某某毆打,其全身多處不同程度受傷。後巡邏民警將二人移交吉山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吉山派出所民警王春城、陳雲松在詢問呂某某案件經過的過程中,因呂某某處於酒後狀態,情緒激動,極其不配合民警,民警多次勸說無效後欲對其採取強制措施上銬約束,呂某某便借酒意拳打腳踢毆打民警、輔警,阻礙執行職務,造成執勤民警、輔警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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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該案件報告後,市局領導高度重視,第一時間指令彌陽派出所辦理此案。目前,呂某某因毆打他人被給予行政拘留十五日並處罰款一千元的處罰,因阻礙執行職務被給予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五百元的處罰,兩種違法行為合併執行行政拘留20日並處罰款一千五百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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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下午,市公安局政治處主任陳光權代表市局黨委到吉山派出所看望慰問了受傷民警、輔警,代表局黨委送來了深切的關懷,並對民警能夠規範執法、果斷處置、勇於戰鬥的精神予以肯定。

警方提示

民警依法履職受法律保護,對於挑戰法律權威、無視民警正當執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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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執行職務裁量標準

1、情節較輕的,處警告;

2、情節一般的,處罰款二百元;

3、情節嚴重的,根據案情,按三擋處罰:處拘留五日,可並處二百元罰款;拘留七日,可並處二百至五百元罰款;拘留十日,可並處二百至五百元罰款;

4、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情節嚴重:

1、帶頭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2、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惡劣的;

3、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的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阻礙執行職務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特徵

本項規定的行為在客觀上必須具備以下三個特徵:

(1)實施了阻礙行為。這裡規定的“阻礙”,是指行為人以各種方法和手段,實施的阻撓妨礙行為。

(2)阻礙的行為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級權力機關、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以及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如果行為人阻礙的對象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不屬於本項所規定要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3)必須是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這裡規定的“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所進行的職務行為。如果阻礙的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活動,或者不是依法進行的職務活動,都不是本項所規定的行為。

應當強調的是,本項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方式上,沒有做出限定,即不要求以暴力、威脅方法為條件,這也是本項規定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的規定的主要區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要求行為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方式,必須是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進行。其中,“暴力”是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如捆綁、毆打、傷害等;“威脅”是指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損壞名譽等相威脅,其目的都是為了迫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棄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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