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宣言

《獨立宣言》

“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獨立宣言

人人生而平等享有與生俱來的天然權利。

美國在創立的時候,跟當時歐洲各個國家是不一樣的。國父們說人的權利不來自於任何人,不來自於王,不來自於組織,也不來自於政府,人的有些權利是天然的,是不能被剝奪的。這就關係到自然法,自然法規定了人享有權利。

這個原則裡含有三個最基本的部份就是;安全、自由和財產的權利。

一個人享有造物主給予的安全的權利,他的生命不能隨便被剝奪;享有自由的權利,人不能隨意被拘禁關押、思想被束縛;同時人享有保障自身和家庭生存的財產的權利。這就是最重要的三大基石。

這裡還有一個重要的邏輯,為什麼人的權利不能被隨意剝奪呢?因為人都是神造的,你也是神造的,我也是神造的,所以都是神聖的,都不能被侵犯、被歧視,神造的人有他的尊嚴,有他天然的權利,不能被剝奪的權利。

美國人認為人有兩種權利:一種是天然的權利,誰也不能剝奪,任何政府都不能制定一個法律去剝奪這樣的權利。

另一種就是法定的權利,這不是生而俱來的。比如說駕駛車輛的權利,你得學會開車,考試合格了,取得了駕駛執照,才能開車。再如打獵的權利,你也得取得持槍證,符合打獵的許可,在某些允許打獵的地方去打獵。你不能說我生來就有打獵的權利,拿個槍到哪兒都打獵。類似這樣的權利,就叫做法定的權利。

因此,我們講造物主給予每個人生而俱來的是天然權利。天然權利還包括什麼呢?有很多很多,安全、自由和財產權利是最重要的基石。

其它的天然權利包括,擁有武器的權利以保衛自己,擁有和處理自己私人財產的權利,個人選擇的權利,擇偶的權利,集會的權利,結社的權利,言論的權利,出版的權利,抗議的權利,享受個人勞動果實的權利,從事貿易的權利,締結和約的權利,發明創造的權利,開拓資源的權利,隱私權,以及接受公正審判等等這些權利。

這就是立國原則,這些東西都是政府不可以動、不可以碰的,沒有也不需要去尋找理由來證明,因為它們是天然的,任何法律都不可以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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