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銷售油氣不查驗身份可罰20萬元

浙江立法九類行為須實名登記 銷售油氣不查驗身份可罰20萬元

新華社杭州5月1日電(記者 嶽德亮)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確提出貨運、物流、住宿、散裝汽油和瓶裝燃氣銷售等九類行為,須進行實名登記。

辦法規定,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電信,互聯網,金融,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買賣和租賃,散裝汽油和瓶裝燃氣銷售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要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登記,物流運營單位還應當對物品信息進行登記。

其中違反規定,銷售散裝汽油、瓶裝燃氣時未對購買者查驗並登記身份信息的,由商務部門、燃氣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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