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正規發票不做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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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司實際發生支出即使沒有發票也可以進行賬務處理,只是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

發票必須要嗎?成本費用稅前扣除,按照實際發生原則還是憑票扣除

我們看一下:(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28號公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和這個辦法有關的內容:我們在成本費用稅前扣除時,到底是按照實際發生原則還是憑票扣除?

基本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從以上文件可以看出,對於發票並沒有要求合法有效。我們企業發生了有關的合理的支出,但是沒有拿到發票,或者說沒有拿到其他的合法有效憑證,那麼這筆支出能不能在稅前扣除?

舉案說法

在稅收徵管過程中,在企業納稅過程中經常出現的一個爭議問題,接下來我們看一個案例,江蘇淮安市友邦商貿有限公司在2011年取得了23份發票,發票金額227.28萬元,增值稅稅款38.65萬元,價稅合計265.93萬元。永芳公司於同年向國稅機關認證通過了,抵扣了38.65萬元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同時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了227.28萬元的成本。在2014年5月份江蘇省徐州市認定這23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

我們知道出現了這種情況之後,既然增值稅專用發票是虛開的,那麼進項稅額肯定是不允許抵扣的。另外,稽查局還要求要做所得稅的調整。稽查局認為既然發票是不合格的,相應的成本費用是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

友邦公司不服國稅稽查局不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並補交稅款和滯納金的決定,也就是說他們對於增值稅的判決是沒有異義的。但是對企業所得稅,他們認為雖然發票是不合格的,但是企業的支出是真實的、有關的、合理的。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就應該允許企業在企業所得稅扣除。所以,企業就這個事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過了一審二審之後,一審二審法院認為企業的說法是對的,雖然這個票據不合格,但是企業發生的支出是真實的,應該允許企業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這些成本費用。

實際上這樣的案例在以往有很多,就是當我們發生了有關成本費用支出之後,如果沒有相應的合法有效憑證,或者說相應的有效憑證是無效的,但是我們的支出是真實的,這種情況下有關的成本費用能不能在稅前扣除,稅務機關和企業之間可能會存在這樣的一個爭議。這個過程中稅務機關的態度顯然是主張需要票據的。

之所以堅持應該有合法有效憑證才能在稅前扣除,也有它的道理。因為在《會計法》和《稅收徵管法》國稅發(2008 )80號文件、國稅發(2008 )88號文件、國稅發(2009)114號等文件的相關規定,企業要證明支出實際發生且與取得的收入相關合理,就需要提供合法有效憑證。所以說稅務機關是要求提供有關合法有效憑證的,這一點上是和有些企業之間存在爭議的。

但這次28號公告頒佈之後可以說這個爭議得到了明確。國家稅務總局在28號文件中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成本費用必須要拿到稅前扣除憑證。

對稅前扣除憑證的要求:

28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稅前憑證是指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證明已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實際發生並據以稅前扣除的各類憑證。

這樣一個規定就把剛才那個存在的爭議就給統一起來了。

28號公告的第四條,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原則。

真實性是指這個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而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相關的規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關聯性更多的是職業判斷,重點是真實性和合法性。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這一條規定也是一種合法性的規定。

常見的不合規發票及相關票據舉列如下:

(1)未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

(2)虛開發票。比如:未發生業務卻開具發票;發生業務但是開具實際業務不相符的發票;由第三方非法代開發票等情形。

(3)假髮票。

(4)跨地區開具發票。

(5)發票專用章不合規發票。自2011年2月1日起,所有的發票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不再加蓋財務專用章。

(6)票面信息不全或者不清晰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壓線錯誤,甚至票面信息超出紙質發票邊緣都是不可以的。

(7)應當備註而未備註的。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不動產和出租不動產等。

(8)自行打印銷貨清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貨清單必須要有銷售方用稅控設備打出來。

(9)增值稅普通發票從2017年7月1日起,必須要填寫供貨方企業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和社會統一信用代碼。

(10)加油票從2018年3月1日起,需要增值稅發票,不得用以前的機打發票。

(11)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開錯。

像這些發票都屬於不合格的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28號公告的規定,這些不合規的發票都是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的。

現在很明確,我們要想把有關成本費用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必須要拿到發票、財政票據等等合法有效憑證。尤其是這些憑證是要合法的,如果不合法,業務是真實的,相關的支出不能在稅前扣除的。

第十二條 企業取得私自印製、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範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

第四條 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

怎麼理解“支出實際發生”?

舉一個案例,比如說a公司向b公司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一個億元,年借款利率是10%,借款期限從2018年1月1號到2020年12月31號共3年,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按照合同協議,a公司在合同2018年按照權責發生制的規定,會記載利息支出1000萬,但未取得利息發票。

如果按照增值稅法規的規定,既然合同約定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這樣的話收到利息的一方他會在收到利息的時候產生納稅義務,給客戶開具利息發票。也就是說支付利息需要在三年之後一次性支付,同時在那個的時候拿到發票。從權責發生制的角度來看,在2018年要計提財務費用1000萬。

同年,a公司向c公司購買了原材料一批,合同價款是1000萬,發貨時間是2018年1月1號,付款日期是2020年12月31號,即賒銷期是三年。大家知道,如果按照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c公司銷售這批材料應該是在付款日期產生納稅義務,在產生納稅義務時才需要給a公司開具發票,這樣的話a公司在2018年1月1號取得原材料之後只能是按照暫估價入賬,做相應的存貨的核算,後期還會做主營業務成本的結轉。

但現在的問題是上述的利息費用1000萬,材料成本1000萬能不能在2018年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就是會計上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要確認這2000萬的成本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這2000萬能不能扣除?

顯然按照現在28號公告的要求,我們在彙算清繳結束之前應當取得稅前扣除憑證。a公司發票是在三年之後才能取得的,利息費用和財務費用在2018年企業所得稅前是不能扣除的。只有在2020年12月31號a公司取得材料和利息發票之後,相應的成本費用才能在稅前扣除,將兩筆費用做追溯調整。

這樣的話我們可以體會到28號公告中指出實際發生,實際上指的不是會計上權責發生制的成本費用已經發生而是指的有關的資金已經支付,我們拿到了合法有效憑證這種情況下才叫支出實際發生,不僅僅是一個權責發生制。

或者我們可以簡單的理解這個問題,對於我們一般企業來說,當我們發生了有關成本費用之後,必須要拿到發票,必須憑發票或者其他的合法有效憑證,然後我們再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在有關的成本費用所屬期做稅前扣除。所以說關於合法有效憑證所說的支出實際發生,關鍵還是要拿到有關的合法有效憑證。

甚至這種支出的實際發生有時候也會有下面的一個爭議:

比如說a公司賒銷貨物給b公司,合同約定2018年7月1日發貨,2019年7月1日收款。本來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a公司應該在2019年7月1日計收入並開具增值稅發票,但是在b公司的催促下,a公司18年8月份,在未實際收到貨款的情況下開具了增值稅發票並申報了增值稅銷項稅額。

那麼接下來就有一個問題,這種情況下算不算支出實際發生了?成本費用能不能在稅前扣除?如果從字面意思理解,這筆支出實際上還沒有發生呢,我們還沒有把錢付給對方,能不能在稅前扣除呢?

但在實際工作中,徵管實踐中,在業務真實的前提下,只要有合規的發票,無論是否支付,均允許在稅前扣除;沒有合規的發票,即使按照會計權責發生制規定計入了成本、費用,也不允許在彙算清繳年度稅前扣除,彙算清繳後5年內取得合規發票的,再追溯至彙算清繳年度。

所以我們看到儘管在合法有效憑證規定上要求支出實際發生,但實際上它重要的還是要拿到發票,拿到發票了一般就認為支出實際發生了。這個在理解上大家可能會感覺到不合理,但我認為這個是文件本身規定的一個缺陷。


有道財稅


對外購進正常都是應該取得發票的,只有極少數情況可以用自制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t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t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t  

第十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於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t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於應稅項目,但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籌建期無法取得發票,可以經領導批准入賬,但是不能所得稅前扣除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會字[1996]19號

第五十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

(五)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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