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的常見問題,拿到判決書不是目的,定紛止爭才是“王道”

判決的常見問題,拿到判決書不是目的,定紛止爭才是“王道”

【1】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一經生效(一審判決在超過上訴期後沒有上訴的判決以及二審終審的判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除非被依法撤銷。

裁判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如果義務人拒不履行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權利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否則,就喪失了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2】拿到判決書不是目的,定紛止爭才是“王道”。拿到判決書並不必然代表著官司的終結。作為當事人你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選擇是否上訴、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強制執行。這些都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依法維權才能達到最終目的。

【3】委託合同一般是階段性的,而且是具體的。比如不能籠統約定代理一、二審乃至執行階段全部事務。並非法律不允許,而是委託事項不明可能會對律師代理造成不便。法院判決後,如果勝訴,當事人對一審判決滿意。按照判決書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基本沒有必要再委託律師。如果敗訴、或者是勝訴當事人仍然不滿意,需要上訴、執行或者申請再審,就需要重新委託律師。

【4】來法院打官司都是為了這解決糾紛,而法院最終的判決書就決定了糾紛最終的處理結果,可謂是整個案件的全部細節及處理結果都會展現在判決書中。

【5】以法律為準繩,是指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法院公斷,保護合法、懲治違法、打擊犯罪,都應是嚴肅、公正、合法的按照法律規定辦事,法無規定的,要從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和有利社會公序良俗為出發點,對經濟、民事糾紛進行公正決斷。對刑事案件,法無規定的,不適用類推,而推定犯罪。

【6】刑事二審判決即為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再上訴。對二審判決若有異議,認為程序、實體上有錯誤時,可提起再審(我國稱為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有三種形式: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決定再審,檢察院抗訴進行再審三種。

【7】和“老賴”打官司時,拿到民事調解書後,一旦“老賴”不履行還錢義務,馬上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拿到民事判決書,不但要等待上訴期的煎熬,還要期待“老賴”的良心發現,不上訴,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老賴”昧著良心上訴,還要等到猴年馬月,二審開庭、判決,再生效了,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8】與他人產生糾紛,對簿公堂,最常見的莫過於口舌之爭。往往經歷一場唇槍舌戰後,還是覺得自己發揮不到位,該說的話還是沒有說出來,該運用的證據和材料有所欠缺。而法院裁判的依據正是過程中的事實與證據,往往也影響的最終的判決結果。當事人對一審訴訟判決結果不滿意,最直接的想法就是找到足矣推翻原審判決的新證據。

【9】律師對案件影響的大小,需要分析各方面的因素。說句題外話,如果從這個所謂影響大小來決定是否委託律師的話,只能說是做了一件類似“為了在牆上掛東西去買了釘子、為了釘釘子又去買了錘子”的事兒。在自己不會運用法律的情況下,要相信“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兒”這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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