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汙染防治企業的專業化、規模化發展,更好支持生態文明建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日前聯合發佈公告稱,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公告,第三方防治企業是指受排汙企業或政府委託,負責環境汙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運營維護的企業。公告執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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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1 22:07:52 東莞時間網
為鼓勵汙染防治企業的專業化、規模化發展,更好支持生態文明建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日前聯合發佈公告稱,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公告,第三方防治企業是指受排汙企業或政府委託,負責環境汙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運營維護的企業。公告執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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