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拆遷:政府信息公開應優先考慮公共利益屬性,併兼顧各方利益

【摘要】 原告申請公開原告因修建xx高速公路徵收第三人張某某的徵收安置補償協議書、補償清單和補償款的支付憑證。被告以第三人張某某不同意公開該信息為由決定對原告申請公開的事項不予公開。複議維持該項答覆。法院認為答覆和複議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以撤銷。

【關鍵詞】徵收拆遷,信息公開,個人隱私,行政訴訟,比例原則

徵收拆遷:政府信息公開應優先考慮公共利益屬性,併兼顧各方利益

徵收拆遷 依法合規

一.引言

徵收拆遷時,政府信息公開應優先考慮公共利益屬性,併兼顧各方利益。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蔡某某與xx市xx區人民政府xx市xx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開一審行政判決書(2018)xxxxx行初xx號”。

二.基本案情

(一)2017年11月28日原告蔡某某向被告xx區國土局遞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公開“因修建xx高速公路徵收xx區xx街道辦事處xx居委第三人張某某的土地和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xx區xx街道辦事處與第三人張某某之間的徵收安置補償協議書、補償清單和補償款的支付憑證”。

(二)2018年4月3日被告作出答覆,該答覆的主要內容為,該請求涉及第三人張某某的個人隱私,經書面徵求第三人張某某的意見後,第三人張某某不同意公開該信息,故決定對原告申請公開的事項不予公開。

(三)2018年5月29日原告向被告xx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複議維持該項答覆。原告不服該行政複議決定,訴至法院。

三.裁判結果

(一)被告xx區國土局以原告所申請事項涉及個人隱私和第三方利益為由答覆原告不予公開,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故xx區國土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覆違法,依法應予以撤銷。(二)對涉及的主體及信息內容應當進行調查、核實,重新進行答覆,只是在答覆的方式上對涉及到的第三方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婚姻家庭等信息可以用恰當的方式予以屏蔽處理,但應對土地或房屋徵收、補償相關信息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予以提供。複議決定書複議程序合法,但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三)2019年2月11日法院判決,撤銷被告xx市xx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答覆;撤銷被告xx市xx區人民政府作出的複議決定;責令被告xx市xx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向原告蔡某某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覆。

四.討論

(一)原告認為:被告xx區人民政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是嚴重曲解,辯稱其公開相應的內容涉及第三人隱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徵收補償標準應當進行公告,被告做出的不予公開的行為違法。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二)被告辯稱:被告xx區國土局作出的答覆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理由充分、法律適用得當。申請事項涉及第三方張某某個人隱私,按照法律規定必須書面徵求第三人張某某的意見,權利人不同意公開該項申請內容則不得公開。被告xx區人民政府作出的複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三)法院認為:涉及到公眾利益知情權與部分被拆遷人一定範圍內的個人隱私發生衝突後的處理原則。原告蔡某某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依法屬於信息公開條例應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有利於政府徵收、徵用行為公正、公平的實施和接受監督。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四)結論:當涉及公眾利益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與被徵地拆遷人一定範圍內的個人隱私相沖突時,應首先考量被徵地拆遷項目涉及的公共利益屬性,讓所有被拆遷對象讓渡部分個人信息,既符合比例原則,又有利於社會的監督和行政轄區內的徵收、拆遷補償安置政策的規範性、同一性、穩定性。可避免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徵收拆遷政策的隨意性而導致公眾對政府公信力產生合理懷疑。

【參考資料】1.徵收拆遷:房屋徵收決定,應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並且遵守法定程序。2.徵收拆遷: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房屋,應給與涉徵收房屋拆遷補償。3.徵收拆遷:高速公路建設進行土地徵收,拆遷方應公開安置補償明細。4.徵收拆遷: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達不成補償協議,可以申請拆遷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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