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以為暴力抗法還能全身而退,別以為酒後就可以肆意妄為。這則案例告訴你 :任何藐視司法的行為都將受到嚴懲!
“現在對你採取拘留措施,請法警執行。”4月23日下午,隨著承辦法官一聲令下,王某峰被沁水法院法警依法強制帶上警車送往晉城市拘留所。王某峰為自己無視法律、肆意妄為的愚蠢行為付出了應有代價。
3月30日,沁水法院嘉峰人民法庭以“法院特快專遞”的方式向被告王某峰郵寄了訴訟文書。
4月23日上午,該案的開庭時間已到,但被告王某峰卻遲遲未到庭參加訴訟,法庭工作人員兩次撥通電話,電話中,王某峰態度蠻橫,聲稱該案與己無關,拒不到庭應訴。
4月23日下午,沁水法院幹警親自趕赴晉城送達訴訟文書。王某峰一身酒氣,怒氣衝衝地吼道:“這事情與我無關!”幹警們耐心向其解釋法律關係,但王某峰態度十分惡劣,辱罵推搡幹警,強行搶奪警用執法記錄儀,拒不配合執法,甚至對幹警拳腳相向。幹警們毫不退縮,沉著應對,當即對王某峰提出警告,並報警。
幾分鐘後,晉城市城區公安局白水街派出所民警趕到了現場,辦案民警查看執法記錄儀後,嚴厲指出了王某峰的違法行為。此時,王某峰仍拒不承認暴力抗法之事實,還口口聲聲稱自己並沒有違法。
為切實維護司法權威,經逐級請示,並報院長批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沁水縣人民法院對被告王某峰作出拘留15日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暴力襲警、暴力抗法等違法犯罪
我們會依法嚴厲打擊
堅決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執法權威
切不可暴力抗法以身試法
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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