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安全隱患拒之門外 沁水法院處置一起攜帶違禁品案

4月10日上午,任某拄著雙柺來到沁水縣法院,經過身份登記,在安檢過程中,幹警在他隨身攜帶的手提包裡檢查出了一把斧頭。經再三詢問,他這樣說:“這是我在路上撿來的斧頭……”隨後,幹警將斧頭留在了安檢通道。待當事人辦完事情後,幹警一邊囑咐當事人小心慢走,一邊要求下次不可以帶違禁物品到法院。至此,幹警成功將一起安全隱患拒之門外,消弭於無形。

法院是矛盾糾紛的集散地,不少當事人本身都是帶著一定的情緒進入法院的。因此如果沒有嚴格的安檢,各種管制、違禁品等危險物品都將隨時出現,當事人一旦感覺無望或者自身訴求得不到滿足,可能就會選擇極端方式來應對,法院幹警和當事人的人身安全很難得到保障。

  法律鏈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第十二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進入訴訟場所:(一)無證件,偽造、冒用他人證件的人;(二)未獲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三)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狀態異常的人;(四)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不聽從安全檢查人員安排的人;(五)衣著不整、著裝不文明的人;(六)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者妨害訴訟秩序的人。

第十三條規定,除經人民法院許可,下列物品不得攜帶進入訴訟場所:(一)槍支、彈藥、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殺傷力的器具;(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強氣味性物質以及傳染病病原體;(四)非急救類藥品、液體及膠狀、粉末狀物品;(五)標語、條幅、傳單;(六)其他可能危害訴訟場所安全或者妨害訴訟秩序的物品。 來源:山西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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