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內“電捕魚”以身試法 湘潭兩男子被依法處置


禁漁期內“電捕魚”以身試法 湘潭兩男子被依法處置


收繳的非法捕撈工具。

紅網時刻湘潭4月30日訊(記者 曹利敏 通訊員 李琪)當前,湘潭已進入禁漁期,全市各職能部門嚴厲打擊轄區水域非法捕撈的違法犯罪活動。日前,市漁政管理站工作人員和市公安局九華分局民警在湘江昭山灣水域巡邏時,發現兩名男子在進行電捕魚。

民警當場上前將兩人控制,並收繳其非法捕撈工作和所捕鮮魚。經詢問,這兩名男青年一人姓趙、一人姓曹,均為湘鄉市人,目前在湘潭經開區務工。當天14時40分左右,兩人相約來到離租住地不遠的湘江岸邊捕魚,一人負責捕撈,另一人提桶,不曾想因貪口福而觸犯了法律法規。

辦案人員介紹,雖然趙、曹二人承認錯誤的態度較好,但兩人的行為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必須依法進行處罰。同時,執法部門還將依法責令他們進行適當的魚類放流補償,即生態修復。目前,此案正在按程序辦理。

市漁政管理站提醒:2019年4月1日12點至6月30日12點,湘江湘潭段實行為期三個月的春季禁漁期制度。在禁漁期內,湘江湘潭段禁止任何捕撈作業。市民朋友莫因貪圖小利而走上違法,甚至犯罪之路,發現相關違法犯罪線索,可撥打禁漁值班電話18907325110,或直接撥打110,自覺保護水域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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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部分):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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