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一张照片引发的“知识产权黑洞”! 关于著作权你了解多少?

【普法时刻】一张照片引发的“知识产权黑洞”! 关于著作权你了解多少?

近日,视觉中国的黑洞照片版权事件引发网友热议,也引起了新一波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到底哪些作品有著作权,哪些作品的使用应当付费?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捋一捋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普法时刻】一张照片引发的“知识产权黑洞”! 关于著作权你了解多少?

哪些作品享有著作权?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拥有著作权作品的主要类型: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方法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图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 不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归谁所有?

一般情况下,作者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受委托创造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

作者享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包括哪些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主要是指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主要是指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著作权的保护期持续多久?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普法时刻】一张照片引发的“知识产权黑洞”! 关于著作权你了解多少?

哪些情况下可以免费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只需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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