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善心匯”傳銷組織!肇慶端州兩女子被判刑

為謀取非法利益,肇慶市端州區的曾某、梁某兩名女子參加“善心匯”傳銷組織,發展下線會員,擾亂社會經濟秩序。近日,端州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對曾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對梁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張某明(另案處理)於2013年5月在深圳成立善心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為了謀取非法利益,該公司以“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為名對外進行宣傳,打著“慈善”、“濟貧”的幌子,要求參與者繳納300元獲得加入資格,通過發展下線會員,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以騙取財物。

2016年10月,被告人曾某參加“善心匯”成為會員,並積極推薦親朋好友及網友作為其下線加入“善心匯”,先後發展了覃某、孔某等成為會員。至案發時,曾某屬於“C輪服務中心”級別,在該會員網絡中處於第14層,其下級網絡有13層,會員達5475人。

同年7月,被告人梁某加入“善心匯”成為普通會員,並發展了餘某、廖某等人作為其下線會員。至2017年7月案發時,梁某在該會員網絡中處於第8層,亦屬於“C輪服務中心”級別,其下級網絡有10層,會員達1296人。

端州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曾某、梁某無視國家法律,為謀取非法利益,參加“善心匯”傳銷組織,積極宣傳該傳銷組織並發展下線會員,且兩人在該傳銷組織中處於較高的層級,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法院予以支持。鑑於曾某、梁某在“善心匯”傳銷組織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歸案後均如實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實,依法應當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於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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