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長期開黑車,不能這麼處罰!”對此運政做出迴應~

黑車"拉客被罰三萬,車主不服處罰將運政告上法庭,4月24日上午九點半,盤龍區人民法院公開庭審了這起案件。

“我不是長期開黑車,不能這麼處罰!”對此運政做出回應~

“黑車”拉客被罰三萬

車主不服告運政

“我不是長期開黑車,不能這麼處罰!”對此運政做出回應~

執法人員:你確認一下你當時乘坐的就是這輛車,是吧!

乘客:“是的。”

執法人員:“你乘車要到哪裡?”

乘客:“我要到嵩明,上車時數了一下三個人,加上司機4個人。”

執法人員:“加上孩子嗎?”

乘客:“對。”

執法人員:“你之前認識駕駛人嗎?”

乘客:“不認識。”

執法人員:“你們談妥的車費是多少?”

乘客:“30元。”

“我不是長期開黑車,不能這麼處罰!”對此運政做出回應~


“我不是長期開黑車,不能這麼處罰!”對此運政做出回應~


2018年11月22日,原告劉某駕車在長途汽車站門口,以30元的價搭載餘某至嵩明,才開出汽車站不遠就被昆明市道路運輸管理局盤龍分局的執法人員攔下,執法人員以劉某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為由,給予原告劉某行政處罰,罰金3萬元,不過劉某認為自己當時只是受人之託,根本沒有從事營運。


“我不是長期開黑車,不能這麼處罰!”對此運政做出回應~


原告代理律師:“視頻中乘客餘某的陳訴與事實不符,原告沒有與乘客商談乘車費用。”


“我不是長期開黑車,不能這麼處罰!”對此運政做出回應~


法庭上原告劉某陳述,他有穩定的工作,之前都沒有從事過類似的營運行為,當天他是載著自己的妻子和孩子去昭通辦事,因為會經過嵩明,所以臨時受公司領導的委託去搭載餘某,並將他送到嵩明,而他也並沒有和餘某商談價格,事後也沒有餘某的聯繫方式請餘某到庭作證。所以劉某將昆明市道路運輸管理局盤龍分局訴至盤龍區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我不是長期開黑車,不能這麼處罰!”對此運政做出回應~

“我不是長期開黑車,不能這麼處罰!”對此運政做出回應~

原告代理律師:“原告是受人委託才去接一下這名乘客餘某,雙方確實也不認識,但是在行政機關來講這個乘客你不認識,你又搭載了他,就默認為你是收費的有償的搭車行為,同時我們認為原告即便是和乘客餘某約定了乘車費用,但也只有一次的行為,能不能算作經營要打一個問號。”

“我不是長期開黑車,不能這麼處罰!”對此運政做出回應~


“我不是長期開黑車,不能這麼處罰!”對此運政做出回應~


被告方代表認為,劉某不管是一次還是多次拉客,都被運政抓了現行,執法人員經過跟乘客的核實,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運政在執法過程也不存在任何問題。


“我不是長期開黑車,不能這麼處罰!”對此運政做出回應~


昆明市道路運輸管理局盤龍分局 張俊:“就像原告剛才所說他不是長期以‘開黑車’這個職業謀生,但是我們依然認為這個違法事實是清楚的,鑑於他是第一次違法,我們根據他的這個情節,酌定給與他這個處罰,所以我們認為處罰的這個情節也是比較適當的。”


“我不是長期開黑車,不能這麼處罰!”對此運政做出回應~


經過雙方各自舉證、辯證、最後陳述之後,審判長當庭告知本案件將擇日宣判。

“我不是長期開黑車,不能這麼處罰!”對此運政做出回應~

這次公開庭審活動還要邀請了200餘名法學系在校大學生,70餘名省市區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到現場觀摩本次庭審過程,意在使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有更為直觀的認知和學習,同時也希望以案釋法,提醒在場大學生拒絕乘坐"黑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