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當涉毒人員“保護傘” 禁毒大隊長淪為“階下囚”

緝毒警察是毒犯的剋星,是人民的守護神!可是,福建南平某地公安局

禁毒大隊原大隊長陳某卻充當了吸販毒人員的“保護傘”,夥同癮君子竊取已被公安機關查封、扣押的製毒物品麻黃鹼,並非法銷售牟取暴利。

4月30日,延平區法院對這起非法買賣製毒物品和販賣毒品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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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過程


查獲一起製毒案

2017年1月4日,南平某市公安局在建甌市通濟街道南門村新廠自然村八斗米細崗壠口山場地段查獲一起製造製毒物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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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禁毒大隊副大隊長(2017年5月31日任大隊長)的陳某參與現場勘驗,某市公安局對該製毒工廠內製毒物品麻麻黃鹼進行查封、扣押。

盯上查封工廠內製毒物品麻黃鹼


2018年年初,俞某民、陳某在聊天時提及該製毒工廠,後俞某民自行尋找該工廠未果。2018年3月,陳某帶俞某民到被查封的製毒工廠,並告訴俞某民工廠內的白色塑料桶中液體析出的晶狀體就是麻黃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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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至4月間,俞某民先後兩次夥同江某春將工廠內的麻黃鹼盜走,曬乾後麻黃鹼重量共計約250千克。

2018年6月,俞某民、江某春將75千克麻黃鹼以24萬元的價格販賣給福清人陳某武。之後,俞某民將其中贓款現金7萬元交給陳某,並告知該款系販賣麻黃鹼所得。餘款由俞某民、江某春平分。

2018年6月至8月間,俞某民、江某春將剩餘的175千克麻黃鹼先後分三次販賣給陳某武,非法所得41萬元,俞某民將其中14.96萬元贓款先後分兩次交給陳某,餘款由俞某民、江某春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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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至7月間,江某春夥同吳某萍到上述工廠盜走麻黃鹼65.75千克,並將麻黃鹼曬乾後藏匿於江某春位於東峰鎮大際村的家中。江某春聯繫賣家陳某武,後因質量問題未能成交。

2018年8月初,被告人俞某民、江某春、單某磊共同進入製毒工廠並盜走麻黃鹼128.1千克,藏匿於單某磊位於尤溪縣包溪採育場的住處。

案發後,公安機關從江某春及單某磊住處分別扣押到65.75千克、128.1千克麻黃鹼。根據被告人陳某交代,共從其朋友李某處起獲贓款21.96萬元。

販賣毒品 罪犯落網


2017年12月23日晚,俞某民在九二醫院對面公交站將8克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交給吳某革,吳某革當場交給俞某民1100元,餘款3300元通過微信轉賬至俞某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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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7日傍晚,羅某嬌聯繫被告人潘某珍購買甲基苯丙胺,並通過ATM機將3300元存到潘某珍賬戶,潘某珍僱傭被告人楊某芳將5克甲基苯丙胺從某市送到建陽區交給羅某嬌。潘某珍向楊某芳支付350元,其中150元為租車費用,200元為報酬。

審理結果


被告人俞某民、陳某、江某春、單某磊、吳某萍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買賣麻黃鹼,均已構成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

被告人陳某作為一名緝毒警察,身負查緝毒品犯罪的法律職責,但為了牟取非法利益,以身試法,夥同他人參與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應從重處罰。

被告人俞某民、潘某珍、楊某芳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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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延平區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俞某民犯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10萬元;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2萬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11.2萬元。

被告人陳某犯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被告人江某春犯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10萬元。

被告人單某磊犯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3萬元。

被告人潘某珍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被告人吳某萍犯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萬元。

被告人楊某芳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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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我國共有362名緝毒警犧牲在崗位上

1年365天

幾乎每天都有一名緝毒警犧牲


而這名禁毒大隊長

卻和涉毒人員同流合汙

對於這樣的“臥底”“內線”

必須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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