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落戶政策之積分落戶

居住證積分制是指通過科學設置和確定積分指標體系,對居住證持有人申請積分入戶的條件進行指標量化,並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根據指標的總積分,排名確定申請人入戶資格。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包括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和負積分。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

天津落戶政策之積分落戶

辦理條件

1.在我國境內具有合法有效戶籍身份;

2.持有有效的居住證;

3.被在津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招用(或者在津投資辦企業),且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4.在津具有合法穩定的落戶地點(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產權住房、軍產房、經公安部門認定具備常住戶口登記條件的公產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單位及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集體戶口);

5.居住證積分達到申報指導分值。

二 辦理依據

《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配套實施細則》(津政辦發〔2016〕32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15〕39號)

三 辦理時間

積分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並書面委託本單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於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收集彙總本單位申請人相關材料後,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序辦理。

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為確定上、下半年積分排名的截止日期。

四 辦理地點

1、天津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河東區紅星路79號;

2、天津市濱海新區行政審批局:濱海新區于家堡融和路681號寶策大廈裙房二層。

申請人可就近選擇受理點,且這兩處受理點為均多窗口辦公,申請人選擇一處即可遞交所有積分落戶材料。

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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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申請材料清單》準備個人申請材料並提交單位;

(材料清單可見副刊內容)

2.單位經辦人登陸天津網上辦事大廳--居住證積分專欄,進行用戶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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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註冊成功後登陸,填寫申請人信息,並進行在線測評,測評通過後可上傳相關的電子材料、選擇受理地點,之後等待預審結果(有短信提醒),預審通過後將預約交件時間,預約成功後打印預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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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單位經辦人在預定日期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窗口辦理,包括單位證明材料和申請人材料;

申請人可在居住證積分專欄--資料下載中下載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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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單位經辦人提交材料應先到公安窗口進行前置審核,審核申請人的居住證、身份證、戶口本、落戶地點等材料;

6.公安窗口審核通過後,到人力社保窗口提交材料,經人力社保窗口受理後,領取受理通知書;

7.單位經辦人將申請人準備的申請材料提交至各相關窗口(民政局、國土局、教委、公安局、地稅局、衛計委、公積金中心、知識產權局、人民銀行分行);

8.積分公佈期為3個工作日,每年的6月、12月在積分專欄網站公佈,對積分如有疑問,申請人可填寫複核申請表在公佈期內到窗口進行復核;

9.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每年的6月、12月在積分專欄網站公佈,單位經辦人或申請人可以通過積分專欄網站查詢;

10.申請人可於名單公示期結束後,領取留存的包括職稱證、省部級獎勵證書、高級技工學校畢業證等原件;

11.公示期結束後,市公安局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自市人力社保局報送《准予積分落戶名單》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戶口准予遷入證明》信息登記、核對工作。經核對無誤後,於20個工作日內通過郵政速遞的方式將《戶口准予遷入證明》發放至申請人指定地點;

12.申請人請在《戶口准予遷入證明》有效期內辦理入戶手續。

六 注意事項

1.申請單位註冊單位信息時,請務必按照營業執照對應信息填寫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確保準確無誤。

2.註冊時單位經辦人需填寫兩名,經辦人社會保險關係須與申請人在同一申報單位(擬落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口的除外),因故只能填寫一名經辦人的,另一經辦人可以填寫申請人本人。請務必確認單位經辦人姓名、身份證號填寫無誤,註冊階段信息保存成功後,本受理期內不可更改。

3.請申請人和申請單位確認註冊信息及預審材料完整準確後,再進行材料上傳與預審申請。申請人預審步驟中上傳的材料,需與窗口提交的材料保持一致。預審階段未上傳的材料項,以及現場提交的與預審階段不一致的材料,窗口一律不予收取。

七 各接待窗口諮詢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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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內容整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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