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公開宣判涉惡案件:最高刑期20年!

4月29日上午,文昌法院對3起惡勢力犯罪、1起暴力犯罪案件進行集中公開宣判,1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四個月至二十年不等的刑罰,其中5人並處罰金。本次宣判活動在中國庭審公開網直播,並邀請了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到現場旁聽。

以被告人王康盈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


集中公開宣判涉惡案件:最高刑期20年!


被告人王康盈、王康銳、王康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口頭威脅、組織村民堵門、在通行路上栽種檳榔樹苗的方法,阻止東大洋公司生產及車輛通行,三次向他人勒索財物共計73萬元;採取暴力、威脅手段,迫使當地企業接受其供應的細沙共23646.7噸,交易金額達897078元;為達到其勒索財物之目的,多次糾集並發動年邁村民圍堵當地企業大門,阻止企業水泥罐車出入,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價值49116元。

法院根據庭審查明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對被告人王康盈以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500000元;對被告人王康龍以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480000元;對被告人王康銳以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470000元;依法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共計73萬元,退還給東大洋公司。

以被告人潘紅喜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集中公開宣判涉惡案件:最高刑期20年!


以被告人潘紅喜為首,潘在程、朱行程、黃宏偉、莊某某等9人組成了糾集者、骨幹成員相對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自2016年以來,該犯罪集團為非作歹,欺壓群眾,嚴重擾亂了正常社會秩序,使當地群眾安全感下降,在當地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被告人潘紅喜、潘在程、朱行程、黃宏偉、莊某某單獨或共同任意損毀他人財物,造成損失價值共計38549元,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潘紅喜還採用威脅手段,勒索他人7000元,數額較大,以及以幫助辦理學生入學手續為名,騙取他人人民幣12.8萬元,數額巨大。被告人潘紅喜的行為又構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依法分別對被告人潘紅喜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35000元;被告人潘在程、朱行程、黃宏偉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莊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

握砍刀 拿火槍 尋釁滋事太猖狂


集中公開宣判涉惡案件:最高刑期20年!


符某(已另案判決)經常糾集被告人蔡用帥等同夥組成骨幹相對固定的惡勢力犯罪團伙,自2013年5月以來,採取暴力手段多次實施犯罪,殘害群眾,嚴重擾亂文昌市的社會治安和經濟秩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工作和生活。被告人蔡用帥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積極實施作用,系團伙的骨幹分子,持械故意傷害他人和在公共場所持械隨意毆打他人,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本案經法院審理,綜合考慮本案的性質、情節,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危害社會程度,其一貫表現,認罪悔罪情況,依法對被告人蔡用帥以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拉幫結派青少年 打架鬥毆獲嚴懲

在被告人餘某等5人的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餘某、楊某、詹尊敏在酒吧內喝酒時,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達二級;被告人王棟、楊某吃燒烤時,發現和被告人餘某、翁某有過矛盾的被害人符某,通知被告人餘某、翁某前往對被害人符某進行毆打,用磚頭、匕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符某輕傷達一級;被告人翁某在酒吧喝酒時,因瑣事和被害人李某起爭執,隨後同夥被告人餘某、楊某等人持砍刀追砍被害人李某,致李某輕傷達一級。被告人餘某、翁某、楊某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此外,被告人詹尊敏三次非法販賣毒品尼美西泮,共淨重3.73克,情節嚴重,其行為還構成販賣毒品罪。法院根據庭審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對被告人詹尊敏以販賣毒品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對被告人餘某以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對被告人楊某以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對被告人翁某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對被告人王某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文昌法院受理涉惡案件9件31人,審結8件28人,對16人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刑率達57%。文昌法院將庭審打造成社會法治教育社會“公開課”,營造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濃厚氣氛,展示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成果,有力打擊惡勢力的囂張氣焰,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安全感。

圖:蔡金霖

審核:黃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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