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靖縣公安局分別查處一起阻礙執行職務案、公然侮辱他人案,對違法行為人進行了懲處,及時維護了社會秩序,達到了教育震懾、遵規守紀的目的。
1
—馬牙某某阻礙執行職務案—
案情摘要
5月1日10時20分許,劉家峽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李某某、朱某某在川南路加油站附近處理環境衛生整治工作時,現場遇到馬牙某某開著電動車在路邊亂倒垃圾,隨即上前制止。工作人員亮明身份,並告知不能在路邊隨意亂倒垃圾後,馬牙某某拒絕配合,並繼續在路邊傾倒垃圾。在口頭警告無果的情況下,工作人員立即向永靖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進行報案,劉家峽派出所民警依法對馬牙某某進行了傳喚調查。
民警依法進行現場調查
處罰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永靖縣公安局對馬牙某某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2
—公然侮辱他人案—
簡要案情
4月29日上午9時許,三條峴鄉某班子成員向三條峴派出所書面報案稱,其被大地坪村八社村民魁某某在微信工作群(192人)內公然辱罵,言語極其難聽,嚴重影響工作開展,請求派出所調查處理。受案後,派出所民警依法對魁某某進行了傳喚。經查明,2月26日晚20時許,孟某某在大地坪村七社八社微信工作群內宣傳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時,遭到大地坪村八社群眾魁某某的微信語音謾罵、侮辱,時間陸續長達近一小時。
依法傳喚
調查審訊
依法拘留
處罰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永靖縣公安局對魁某某給予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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