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幾年前從村委買的基地,現在才發現,不是建設性用地,我符合農村建房條件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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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鄉鎮從事村建國土工作,就專業的角度說說看法吧。

第一、村裡不能向村民個人買賣宅基地,估計應是購買村集體的農房。

(一)村集體不能買賣宅基地,是配合相關部門對村民申請宅基地進行審批。宅基地是村民的福利,符合條件是向村裡申請使用,村集體是對村民的申請配合當地國土所、建管辦進行審批,村集體不能向村民買賣宅基地。

(二)村集體賣給村民的應是集體的農房。比如集體的不使用的辦公室、會議室、農具及糧食保管室,以及村裡興辦的學校的房屋,這些房屋從上個世紀末期就開始,大多都賣給了村民,不少的就改作了村民的住房,個別的改作了村民的輔助用房(比如小加工房等,即大家說的打米房、面房、電機房,及飼養圈舍等)

第二,若購買的集體農房未滅失,該農房所在的地塊大多應是建設用地(至少應是一般農用地);若房屋已滅失或已復墾,極有可能是不能用於建房的基本農田。

(一)村裡集體農房的用地不可能性為不能建房的基本農田。十幾年前大集體的老房屋,說明房屋至少在上個世紀90年代以前就存在,在多次進行的農村土地利用調查及調整中不可能會將房屋下面的土地定性為不能用於建房的基本農田。

每次的農村土地利用調查及調整所用的都是科技含量比較高的技術,特別是近幾年隨著衛星技術的突飛猛進,哪兒有房哪兒沒有一清二楚,且會對建有房屋的地塊進行反覆核對,出錯的事情筆者未遇到也未聽說過。

只要老房子未滅失,在多次的農村土地利用調查及調整中原則上會明確為建設用地,至少是一般農用地,不可能是不能建房的基本農田。

(二)若地塊上的房屋已滅失多年或進行了復墾的,就很有可能在數次的農村土地利用調查及調整中定性為不用建房的基本農田。根據宅基地使用規定,房屋已滅失的將由集體組織收回,若多年前已滅失,該地塊上早已無房屋,有可能被認定為基本農田。若是復墾了的,當然是基本農田。

第三,若不是因為房屋滅失或復墾,該地塊及房屋會辦理相關產權,問題會被早發現並得以糾正。

既然是購買的,那購買後就會涉及過戶以保障自身權益的問題,若該地塊不符合建房的要求,在過戶登記時自然就會暴露出來,要麼買賣無效,要麼在後來多次的土地利用規劃調查及調整中進行糾正,以確保該買賣合法有效。筆者這些年,處理了同類的農房問題數十起。

第四,既然已不是建設用地,那麼是一般農用地的可能性有沒有。

不是建設用地並不代表不能建房,一般農用地只需辦理農轉用也可以用來建房,只是涉及要按面積繳納土地開墾費的問題,每個平方大致為20多元,若真是建房,也多花不了多少錢。當然,若是基本農田,只得另行選址建房。

第五,該買賣的合法性如何,若確屬無效,則可通過調解或司法途徑解決合同糾紛,並要求村裡另行提供宅基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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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圖片來自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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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幾年前從村委購買的宅基地,現在才發現土地性質不是建設性用地,其實這種現象在農村中經常會員到。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後,生產隊解體,在沒有集體經濟的農村,許多過去的大隊用房和生產隊用房失去了作用,比如倉庫、大隊部和小隊部、飼養所、廢棄學校等等,都會利用叫行等方式拍賣給缺房的群眾。但是,當時農村宅基地政策管理不嚴格,大隊和生產隊建房更是沒有任何手續,看中哪塊地方就在哪塊地方建,特別是飼養所、林業隊用房,往往都是建在耕地上的,並不是建設性用地,以後也沒有辦理相關劃轉手續。

那麼,農民符合建房條件,從村集體手裡購買的農村宅基地,如果土地性質不是建設性用地,在現在的清理違章建築時,會不會被拆除呢?答案是否定的,農民朋友不必擔心。因為,你從村集體手裡購買的宅基地,出現土地性質不符,那是村委的責任,不是農民的責任,農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村委又同意賣給村民,村民沒有任何過錯,出現這種問題,完全應該由村委負責。

出現這種情況,只要這棟房屋不是處在基本農田上,還是可以補辦手續的。因為你十幾年前買的,這房屋應該建設的更找,土地性質沒有劃轉,是歷史遺留問題。村集體應該在新的村莊規劃中,將這塊土地預留為建設性用地,並積極向上爭取,改變土地的性質,這裡面可能牽扯到一定的費用,但責任不是農民,所有相關費用應該由村委負責交納。只要依法辦理了土地轉用手續,你以前購買的宅基地,就是正當的宅基地了。如果你一直未在這塊地上重新建房,等手續合格後,可以依法申請進行翻建。

其實,在農村宅基地確權和拆除違章建築中,對歷史遺留問題並不是一刀切的,像這種農民沒有責任的問題,一般是比較容易處理的。當然,如果這塊土地性質特殊,比如在基本農田上,這就無法進行劃轉了,那麼,違約責任也是村委的,而不是農民的。如果農民在購買村委的宅基地上建了房,需要依法拆除,村委應該予以賠償,給其劃分新的宅基地,併為其建起住房。如果村委不同意,可以拿著當初的購買協議和交款憑證,將村委告上法庭。如果只是購買了,但還未在上面建房,農民又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村委應該為其重新尋找宅基地,併為其辦理相關手續,允許農民在新宅基地上建房。

綜上,針對這個問題,農民是弱者,不承擔相關責任,村委是土地的所有者,村委將土地出賣,應該確保買受方的權利,土地性質不對應該由村委負責劃轉,因此而給農民造成的損失,村委承擔賠償責任。


齊東晏子


基本上說大都是村幹部所為?



zzzz28


根本不存在買賣宅基地的現象。村民符合分戶條件。申請建房,當然要首先向村兩委遞交申請,由村支書向相關部門逐級申報,支書是黨的支書,在群眾看來當然代表政府,支書代表政府收取一定的手續費。也是可以接受的。農村土地歸村集體所有,做為集體的掌權人,組織村民代表一至同意村民建房分戶。當然合理合法。買賣土地是違法行為,我們廣大村民學法懂法,絕不會幹。有困難,要遂級反映,不能越級,需要建房分戶,一定要首先向村兩委申請,由村兩委領導逐級上報,否則被定性為越級上訪,涉黑涉惡,尋釁滋事,那可不是鬧著玩的。兌之我們農民的宅基是申請來的,不是買的。別給俺們下套。


春韭秋松


不要緊,在農村此類問題很多,是普遍問題。國家在改革中一定會有新的規定,處理好這類問題的,首先是,你本人一定要是本村村民。


budaoweng1


根據國家規定,新建房屋應俱備下列條件。

農村戶口,一戶一宅,非佔用基本農田或在村規化建築內建房。

原買宅基地,既已劃為非建築用地,就不能在蓋房了,否則按國家規定要被罰款或強行拆遷,這是誰也不願看到的事。

不過您如真的符合建房條件,也就是現在無房,可向村鄉申請建房。對於符合建房條件農民,政府還是允許在規定面積,高度允許範內批准建房。

但建房選址是自家也好,還是阾裡親朋置換也好,必須在鄉村建房選址規劃之內。


海納百川21210


像你提出來的這樣的問題,一般情況下、農村普遍性都有這種事情。原因是,每個小村、每年只有一個到兩個房基地審批指標,大村每年有兩個到三個或四個的房基地審批指標。所以,就存在這種問題。


手機用戶冀與理融


先協調一下,原來買時有沒有合同或協議書,比如書形成書面文件沒,如果是非建設用地,那是不可以的,應該跟村委會協調一下,看是否能調整一下,這個應當雙方達成一個共識才行。


4917666929813殷華中


別編了,村委會不可能有宅居地賣,也沒所謂的向集體申請宅居地這回事!宅居地只有你爺留下來有就有,沒有的只能向村裡的人買!宅居地空置歸集體這個話法不知是哪個吃屎屙米的人想出來的!


迷茫夜車1


哈哈哈就是這樣的,農村才會亂是地方正府的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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