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前从村委买的基地,现在才发现,不是建设性用地,我符合农村建房条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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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乡镇从事村建国土工作,就专业的角度说说看法吧。

第一、村里不能向村民个人买卖宅基地,估计应是购买村集体的农房。

(一)村集体不能买卖宅基地,是配合相关部门对村民申请宅基地进行审批。宅基地是村民的福利,符合条件是向村里申请使用,村集体是对村民的申请配合当地国土所、建管办进行审批,村集体不能向村民买卖宅基地。

(二)村集体卖给村民的应是集体的农房。比如集体的不使用的办公室、会议室、农具及粮食保管室,以及村里兴办的学校的房屋,这些房屋从上个世纪末期就开始,大多都卖给了村民,不少的就改作了村民的住房,个别的改作了村民的辅助用房(比如小加工房等,即大家说的打米房、面房、电机房,及饲养圈舍等)

第二,若购买的集体农房未灭失,该农房所在的地块大多应是建设用地(至少应是一般农用地);若房屋已灭失或已复垦,极有可能是不能用于建房的基本农田。

(一)村里集体农房的用地不可能性为不能建房的基本农田。十几年前大集体的老房屋,说明房屋至少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就存在,在多次进行的农村土地利用调查及调整中不可能会将房屋下面的土地定性为不能用于建房的基本农田。

每次的农村土地利用调查及调整所用的都是科技含量比较高的技术,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卫星技术的突飞猛进,哪儿有房哪儿没有一清二楚,且会对建有房屋的地块进行反复核对,出错的事情笔者未遇到也未听说过。

只要老房子未灭失,在多次的农村土地利用调查及调整中原则上会明确为建设用地,至少是一般农用地,不可能是不能建房的基本农田。

(二)若地块上的房屋已灭失多年或进行了复垦的,就很有可能在数次的农村土地利用调查及调整中定性为不用建房的基本农田。根据宅基地使用规定,房屋已灭失的将由集体组织收回,若多年前已灭失,该地块上早已无房屋,有可能被认定为基本农田。若是复垦了的,当然是基本农田。

第三,若不是因为房屋灭失或复垦,该地块及房屋会办理相关产权,问题会被早发现并得以纠正。

既然是购买的,那购买后就会涉及过户以保障自身权益的问题,若该地块不符合建房的要求,在过户登记时自然就会暴露出来,要么买卖无效,要么在后来多次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查及调整中进行纠正,以确保该买卖合法有效。笔者这些年,处理了同类的农房问题数十起。

第四,既然已不是建设用地,那么是一般农用地的可能性有没有。

不是建设用地并不代表不能建房,一般农用地只需办理农转用也可以用来建房,只是涉及要按面积缴纳土地开垦费的问题,每个平方大致为20多元,若真是建房,也多花不了多少钱。当然,若是基本农田,只得另行选址建房。

第五,该买卖的合法性如何,若确属无效,则可通过调解或司法途径解决合同纠纷,并要求村里另行提供宅基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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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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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前从村委购买的宅基地,现在才发现土地性质不是建设性用地,其实这种现象在农村中经常会员到。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生产队解体,在没有集体经济的农村,许多过去的大队用房和生产队用房失去了作用,比如仓库、大队部和小队部、饲养所、废弃学校等等,都会利用叫行等方式拍卖给缺房的群众。但是,当时农村宅基地政策管理不严格,大队和生产队建房更是没有任何手续,看中哪块地方就在哪块地方建,特别是饲养所、林业队用房,往往都是建在耕地上的,并不是建设性用地,以后也没有办理相关划转手续。

那么,农民符合建房条件,从村集体手里购买的农村宅基地,如果土地性质不是建设性用地,在现在的清理违章建筑时,会不会被拆除呢?答案是否定的,农民朋友不必担心。因为,你从村集体手里购买的宅基地,出现土地性质不符,那是村委的责任,不是农民的责任,农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村委又同意卖给村民,村民没有任何过错,出现这种问题,完全应该由村委负责。

出现这种情况,只要这栋房屋不是处在基本农田上,还是可以补办手续的。因为你十几年前买的,这房屋应该建设的更找,土地性质没有划转,是历史遗留问题。村集体应该在新的村庄规划中,将这块土地预留为建设性用地,并积极向上争取,改变土地的性质,这里面可能牵扯到一定的费用,但责任不是农民,所有相关费用应该由村委负责交纳。只要依法办理了土地转用手续,你以前购买的宅基地,就是正当的宅基地了。如果你一直未在这块地上重新建房,等手续合格后,可以依法申请进行翻建。

其实,在农村宅基地确权和拆除违章建筑中,对历史遗留问题并不是一刀切的,像这种农民没有责任的问题,一般是比较容易处理的。当然,如果这块土地性质特殊,比如在基本农田上,这就无法进行划转了,那么,违约责任也是村委的,而不是农民的。如果农民在购买村委的宅基地上建了房,需要依法拆除,村委应该予以赔偿,给其划分新的宅基地,并为其建起住房。如果村委不同意,可以拿着当初的购买协议和交款凭证,将村委告上法庭。如果只是购买了,但还未在上面建房,农民又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村委应该为其重新寻找宅基地,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允许农民在新宅基地上建房。

综上,针对这个问题,农民是弱者,不承担相关责任,村委是土地的所有者,村委将土地出卖,应该确保买受方的权利,土地性质不对应该由村委负责划转,因此而给农民造成的损失,村委承担赔偿责任。


齐东晏子


基本上说大都是村干部所为?



zzzz28


根本不存在买卖宅基地的现象。村民符合分户条件。申请建房,当然要首先向村两委递交申请,由村支书向相关部门逐级申报,支书是党的支书,在群众看来当然代表政府,支书代表政府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也是可以接受的。农村土地归村集体所有,做为集体的掌权人,组织村民代表一至同意村民建房分户。当然合理合法。买卖土地是违法行为,我们广大村民学法懂法,绝不会干。有困难,要遂级反映,不能越级,需要建房分户,一定要首先向村两委申请,由村两委领导逐级上报,否则被定性为越级上访,涉黑涉恶,寻衅滋事,那可不是闹着玩的。兑之我们农民的宅基是申请来的,不是买的。别给俺们下套。


春韭秋松


不要紧,在农村此类问题很多,是普遍问题。国家在改革中一定会有新的规定,处理好这类问题的,首先是,你本人一定要是本村村民。


budaoweng1


根据国家规定,新建房屋应俱备下列条件。

农村户口,一户一宅,非占用基本农田或在村规化建筑内建房。

原买宅基地,既已划为非建筑用地,就不能在盖房了,否则按国家规定要被罚款或强行拆迁,这是谁也不愿看到的事。

不过您如真的符合建房条件,也就是现在无房,可向村乡申请建房。对于符合建房条件农民,政府还是允许在规定面积,高度允许范内批准建房。

但建房选址是自家也好,还是阾里亲朋置换也好,必须在乡村建房选址规划之内。


海纳百川21210


像你提出来的这样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农村普遍性都有这种事情。原因是,每个小村、每年只有一个到两个房基地审批指标,大村每年有两个到三个或四个的房基地审批指标。所以,就存在这种问题。


手机用户冀與理融


先协调一下,原来买时有没有合同或协议书,比如书形成书面文件没,如果是非建设用地,那是不可以的,应该跟村委会协调一下,看是否能调整一下,这个应当双方达成一个共识才行。


4917666929813殷华中


别编了,村委会不可能有宅居地卖,也没所谓的向集体申请宅居地这回事!宅居地只有你爷留下来有就有,没有的只能向村里的人买!宅居地空置归集体这个话法不知是哪个吃屎屙米的人想出来的!


迷茫夜车1


哈哈哈就是这样的,农村才会乱是地方正府的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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