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莞法院審理11歲女孩高空拋蘋果,砸死3個月的女嬰,索賠544萬,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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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事件我有所瞭解,說的是去年3月9日,廣東東莞塘廈鎮平山某小區一名3個月大的嬰兒被高處墜落的蘋果砸中受傷,導致右腦功能或完全喪失,疑犯初步鎖定為一名11歲女孩。近日,廣東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該起案進行開庭審理。女嬰的監護人將高空拋蘋果的女孩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索賠544萬餘元。

對此,筆者有下面幾個方面的觀點。

一是本案為一未成年女孩,其高空拋物砸傷三個月大的女嬰屬於過失致人重傷。換作是成年人,肯定要負刑事責任,並且民事責任也不可避免。由於是一未成年女孩犯事,所以,按照“未法”,刑事責任是可以免了,但民事責任無可推脫。其監護人負責賠償是天經地義的事情。至於賠償的具體數量,那要看法院的判決了。

二是高空拋物是及其危險的行為,高空下落的東西,由於受重力加速度的影響,其勢能落在地面上轉化成的動能是巨大的,如果砸中人,非死即殘。現代社會高樓林立,高空拋物現象時有發生。所以,無論家庭還是學校,一定要做好這方面的教育。同時,小區物業也要做好這方面的安全提示工作,比如,在醒目處豎立“禁止高空拋物”的禁示牌,同時在小區宣傳欄裡張貼高空拋物危害性的宣傳畫,以便小區業主一眼就能看見。在這方面筆者所在的小區就做得很好。

三是應在小區各棟樓外多安裝一些監控,俗稱天眼,以監控小區內的高空拋物動靜,對有高空拋物行為的業主及時進行通報、曝光。本案高空拋物傷人案件,如果不是由於公安及時介入並採取特殊且複雜的手段最終鎖定嫌疑人,恐怕又要像以往的案例一樣,把整棟樓的人都列為被告,最後讓所有可能拋物的住戶都買單,顯然這是很不公平的。所以,小區樓外安裝監控勢在必行,這既能快速準確地找到肇事者,又能避免冤枉絕大多數無辜者。

四是本起案件中,原告把小區物業也列為被告,顯然毫無道理。本起案件小區物業毫無過錯,物業不可能阻止業主高空拋物,只能進行平時的宣傳提示。該案中,並未顯示小區沒有進行這方面的工作。因此,責任應該完全在11歲女孩這一方。受傷的女嬰損失有多大,法院就應該判決對方賠償多少。在判決下達後,法院可以在第一時間凍結小孩監護人的財產,以防資產轉移。只有這樣,才能使受害者最大限額的得到賠償。也只有這樣,才能對喜歡高空拋物者,對全社會都起到一個警示作用。

那些個什麼安裝隱性防拋物網的建議很搞笑,既不美觀,也影響環境衛生。而且,由於安裝了隱性網,則會讓高樓的一些不自覺的住戶更加肆無忌憚的拋物了。顯然這是一個餿主意,完全不可取。


海哥觀世事


近日,2019年4月18日廣東東莞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高空拋物至一名出生才三個月的嬰兒重傷,至今生死未卜?

2018年3月9日下午,凡凡的奶奶在給嬰兒餵過奶後抱著才三個月的孫女在緊鄰深圳市的東莞塘廈鎮一處游泳池旁散步,此時凡凡已靠著奶奶的右肩睡著了。正當奶奶正欲進小區大門回家時,臨空飛來橫禍,一隻蘋果不偏不倚“啪”的一聲砸中了熟睡中凡凡的頭部。


這一天是3月9日下午4點20分左右,奶奶發現砸下來的蘋果在凡凡頭部碎成了渣未,凡凡當時就昏死過去。奶奶當即就掐命中實施搶救,一邊給兒媳撥電話。


至後將凡凡送至深圳市的兒童醫院救治,可半年下來,凡凡仍末醒過來。

直至目前尚在重症監護室。主治凡凡的張醫生告訴記者,孩子已進行了二次開腦手術,主要是清理淤血,但尚不能復甦,即便孩子救過來了也會造成凡凡人生的半邊偏癱。這就是當前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的索賠544萬餘款的前因。

事後報警方才查出是24樓的小星,通過Dna鑑定也鎖定了這個女孩。

雖說由於牽扯到第三方方房地產商的涉案,法庭擇日另行開庭,但受此案早已在全國廣受關注。而涉案的女孩小星(化名)也只是一個12歲的兒童。

禁止高空拋物是一項強令性的物業管理條款。而類似於此的案件在國內多有發生,可為什麼屢禁不止呢?雖說小星年幼無知,可作為家長平時卻或略了這方面的教育?而開發商相關高層建築關於安全的宣傳措施是否已深入人心?凡此種種都得打上一個重重的“?”號。

當前訴訟環繞在544萬賠償款問題上,控被雙方各執己見。小星鑑護人餘先生據理力爭,被告律師認為訴求太高,有些理賠要求不當。這些都得看再次開庭的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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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我們社區居民素質和對孩子的教育需要提升。不能等出現事故了再來重視。我們都知道,中國現在的城市化發展速度非常快,高樓大廈鱗次櫛比,在表面的繁榮現象下,我們也多了很多的安全隱患,高空拋物現象屢有發生。這說明,我們居住的樓層越來越高,但基本的素質並沒有提升。

2013年5月,一位在遵義打工的男子,被一塊從天而降的磚頭砸中頭部身亡。因無法找到真兇,死者家屬將可能丟磚頭的全樓46戶住戶以及物管公司等一併告上法庭。2015年6月3日,遵義紅花崗區法院通報這起高空拋物致人死亡案:法院判決可能丟磚頭的全樓46戶住戶平均承擔補償責任,每戶被判賠三千元,物管公司同樣擔責。

2016年10月4日上午10時50分左右,市民卜某某在蕪湖市鏡湖區綠地伊頓公館南區28幢1單元外人行道上,被一塊高空墜落的紅心磚塊砸中後倒地,頭部流血,當場死亡。

其實這樣的案例很多很多。這說明,高空拋物現象比較普遍。這其實也是一個個人素質問題,拋物的人,既缺乏基本的文明修養,同時又缺乏基本的公德心,其行為完全是圖個人方便,不顧由此造成的嚴重後果。

物理學實驗表明,一個200克的蘋果從25樓落下,其殺傷性相當於高速公路上,一輛汽車以140公里每小時的速度向你衝來;一個花盆如果從10樓墜下,殺傷力堪比槍擊;哪怕是一塊西瓜皮,從25樓落下,也足以致人死命。

人的顱骨可以承受的極限是200公斤-500公斤,從低樓層扔一個雞蛋下來,雖然理論上沒有達到顱骨骨折的極限,但是砸在頭上,也可能導致腦震盪或者顱內出血死亡。如果換做是同等質量的石頭或其他堅硬的物品,所造成的傷害要高1.5-3倍。小小的物件雖然看似不起眼,一旦在高空釋放,通過重力加速度,所產生的能量著實不容小視。

所以,我覺得高空拋物行為其實是一種故意的犯罪行為了,我們不能僅僅在小區內宣傳嚴禁高空拋物,更要在全社會大力宣傳,同時也要為這種行為立法,確定鮮明的刑事責任承擔代價。成年人行為自然應當承擔一切後果,小孩子高空拋物應該追究父母管教不當的責任。針對這一現象,我建議在學校也要針對性宣傳教育,真正做到每個人都規範遵守。另外每一個小區都要安裝全方位攝像頭,不要等事件發生了,查不出哪家高空拋物而搞整棟樓連帶責任。

其二,關於為什麼索賠544萬,說實話我也不瞭解,這個數字究竟是怎麼來的。雖然人命關天,一個人的生命是不能用金錢價值來衡量的,這對受害者家屬來說,真的是一個難以彌補的巨大傷痛。但我們也不應該獅子大開口,這對於一個普通家庭來說,一個過失行為,竟要付出鉅額賠償,這怎麼也難以承受,哪怕他們全家為此不吃不喝拼搏一生,也難以籌到這筆鉅款。

這就是我們缺乏對高空拋物行為的立法,譬如成年人高空拋物致他人死亡該承擔什麼罪責?未成年孩子高空拋物致他人死亡家屬該承擔什麼罪責?無意和故意又如何承擔罪責?這些都有待於我們的立法機構引起重視。

總之,我們要儘快提升國民素質,人人必須從自我做起,把高空拋物這種害人害己的行為完全杜絕;同時,房地產商在設計居民樓盤時,是不是應該考慮在底樓設置一道隱形的防護網,以隔斷一些高空墜落物對地面行人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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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策劃沈坤


最少最得賠200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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