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發佈12起掃黑除惡典型案例,涉及“菜霸”、“漁霸”、“村霸”

4月29日,海南高院召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新聞發佈會,通報全省法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開展情況和發佈會當天全省法院集中公開宣判49宗黑惡勢力犯罪案件的相關情況,併發布了12個掃黑除惡典型案例。

當天,海南高院、省一中院、海口中院、三亞中院、洋浦法院、瓊海法院、秀英法院、城郊法院、萬寧法院、儋州法院、白沙法院、龍華法院、樂東法院、陵水法院、美蘭法院、文昌法院、省二中院、五指山法院等18家法院分別對49宗黑惡勢力犯罪案件、186名涉黑被告人集中公開宣判。

海南高院於當天發佈的12個掃黑除惡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了甘波等54人、符建榮等19人、黃圖望等37人、郭斌等22人四個當前影響重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以及屬於海南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重點行業重點打擊對象的“運霸”梁保文等人、“砂霸”鍾崇勝等人、“菜霸”王東方等人、“漁霸”戴思高等人、“村霸”歐色雄等人惡勢力犯罪案件。

附:海南高院發佈12起掃黑除惡典型案例

案例1

甘波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甘波便夥同陳昌紅等人在居住地靈山鎮東營一帶,逞強鬥狠,實施強佔土地、傷害村民等違法行為,逐步稱霸一方。2013年,海口市政府對江東地區進行大開發之後,甘波糾集陳昌紅、李方智等人,以親屬、同鄉、獄友關係為紐帶,網羅大批刑滿釋放人員、社會閒散人員加入該團伙充當打手和幫兇,盤踞江東一帶,形成一個層級明確、人數眾多、勢力龐大的組織。

該組織以暴力、威脅、煽動鬧事等手段在徵地、租地、工程項目中強攬工程、強迫交易,獲取非法利益6700餘萬元;長期開設賭場,供養組織成員;擁有固定的活動地點,作為組織成員聚會、外出作案、逃避打擊的場所;大肆行賄,以尋求“保護傘”的保護、包庇,對江東地區的工程建設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經濟和生活秩序,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安全感。

海口中院經審理,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採礦罪、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佔罪等罪名,數罪併罰,判處甘波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其他成員有期徒刑三至二十二年,並處相應的財產刑及剝奪政治權利。被告人上訴後,海南高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2

符建榮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上訴案

以符建榮為首的涉黑團伙在2014年至2017年間,在臨高縣加來地區持手槍、火藥槍、砍刀、斧頭等作案工具,多次蒙面實施違法犯罪,造成一人死亡、三人輕傷和一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該團伙稱霸一方,嚴重影響了臨高縣加來地區群眾生活,對經營紙箱、檳榔銷售的商戶人身、財產等合法利益造成嚴重侵害,嚴重干擾、破壞了加來地區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2018年12月23日,省二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符建榮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6項罪名,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謝志豪等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年六個月至十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罰金等附加刑。一審宣判後,符建榮、謝志豪等12名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2019年3月20日,海南高院二審依法維持了一審的事實認定、定罪與量刑,駁回了上訴人的上訴。本案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3

黃圖望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以被告人黃圖望、梁正武為組織、領導者,黃圖展、黃林壯等人為骨幹成員,王保翔、黃堯傑、鄭劍波等人為積極參加者,王泰鵬、黃世堂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月亮幫”黑社會組織,自2011年起,開始利用其組織惡名和勢力在五指山市內開設賭場、插手五指山市新市場拆遷工程和危害五指山市加氣磚市場、吊車市場,共非法獲利約人民幣199萬元,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該組織為樹立非法權威,維護其非法利益,在五指山市有組織地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聚眾鬥毆、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共致1人死亡、2人重傷、14人輕傷、14人輕微傷。該組織稱霸一方,嚴重擾亂了五指山市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省一中院一審對黃圖望、梁正武等37人分別判處刑罰。其中,判處被告人鄭劍波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8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80000元(其他被告人的判決情況略)。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黃圖望、梁正武、鄭劍波等27人不服,提出上訴。

海南高院審理後依法駁回黃圖望、鄭劍波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4

郭斌等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以郭斌為組織者、領導者,以陳垂漢、林麗莉、王達權、龐運光等有違法犯罪前科人員為骨幹成員的22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按照郭斌的直接授意指使或依仗著郭斌等人威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通過恐嚇、威脅、插手民間糾紛、非法討債、強迫買賣、敲詐勒索、強攬工程等形式在一定區域和行業內造成非法控制、獲取非法利益,共實施故意殺人罪1起、故意傷害罪3起、聚眾鬥毆罪1起、尋釁滋事罪8起、強迫交易罪24起、開設賭場罪3起,敲詐勒索罪4起,非法拘禁罪1起等違法犯罪行為,共觸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等11項罪名,造成1人死亡、6人輕傷的嚴重後果,獲利138萬元。

2019年1月8日,省一中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郭斌被定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1項罪名,陳垂漢被定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8項罪名,均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限制減刑,其他組織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十年,並處相應的財產刑及剝奪政治權利。

4月29日,海南高院對此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5

鄧正城等人尋釁滋事案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鄧正城、吳升傑、冼友亮、王仁騰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多次在海口市龍華區龍泉鎮、龍橋鎮一帶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並逐漸形成了以鄧正城、吳升傑為首要分子,冼友亮、王仁勝、吳升臺(另案處理)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隨意毆打他人,逞強鬥狠肆意妄為,任意損毀財物,尋釁滋事8起,致7人輕傷,1人輕微傷。

海口龍華法院一審作出判決:被告人鄧正城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被告人吳升傑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被告人冼友亮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被告人王仁勝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吳升傑、王仁勝、冼友亮不服,提出上訴。

2019年4月29日,海口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6

歐色雄等人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故意毀壞物案

歐色雄原為海南省東方市板橋鎮白穴村主任,自2010年起,歐色雄為首的涉惡犯罪團伙盤踞在東方市板橋鎮白穴村一帶,該團伙仗著宗族人多勢眾為非作歹、欺壓群眾,為達到獲取社會威懾力、強佔村民集體財產、拖欠肥料款等目的,對他人採取故意傷害、打砸等暴力手段,嚴重擾亂當地社會治安和經濟秩序,在當地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9年3月20日,東方市法院公開宣判,依法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歐色雄犯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歐坤發犯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被告人歐色光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

案例7

陳龍升等人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持有槍支案

經查明,被告人陳龍升、劉貽達、李章雷、唐聞凱經常糾集在一起,使用暴力手段在儋州市藍洋地區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

儋州法院以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判處陳龍升有期徒刑十三年三個月;以聚眾鬥 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判處劉貽達有期徒刑十一年;以聚眾鬥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判處李章雷有期徒刑七年五個月;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唐聞凱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李金龍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鄧傳遠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8

戴思高等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案

2016年 6月起,被告人戴思高指使同案犯黃德、潘在程等人威脅文昌市東郊鎮採挖海螺的漁民,要求採挖的海螺必須經 由他們銷售,且口頭威脅收購海螺的商人到文昌市東郊鎮收購海螺只能在白頭尾碼頭,且限定價格3元/斤,並在此價格基礎上額外收取0.5元/斤的非法利益。收螺商人在白頭尾碼頭收購漁民出海採挖的海螺時,同案犯黃德、潘在程、黃茲勇(均已判決)等人便參與其中,黃茲勇負責挑選分裝,潘在程負責稱重,黃德負責記錄和將重量告知收螺商人,收螺商人按照重量以3元/斤的價格向漁民支付螺款,再以0.5元/斤向黃德等人支付非法利益。黃德扣除工資及日常費用後,將收取的非法所得交給被告人戴思高。

文昌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被告人戴思高犯強迫交易罪、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5000元。

案例9

黃偉等人故意殺人、非法持有槍支、窩藏案

2017年1月左右,海南省文昌市東路鎮某工業園施工建設,以被告人黃偉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與被害人一方因土方承包權形成競爭關係,為使被害人主動退出土方供應工程,2017年3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黃偉糾集黃某柏、邢某前、李某名等人,先後在大致坡鎮三次持槍隨意射擊被害人及其車輛,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車輛受損等後果。被告人李某名夥同周某貿等人多次在大致坡鎮附近勒索收取他人保護費,並持槍滋擾他人。該惡勢力犯罪團伙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海口美蘭法院經審理,分別以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窩藏罪等罪名,判處被告人黃偉、邢某前等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不等刑罰。

案例10

王東方等人犯尋釁滋事罪

2018年3月22日,由屯昌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菜霸”欺行霸市、壟斷市場,糾集多人多次任意毀壞公私財物、故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的惡勢力團伙犯罪案經屯昌縣法院公開審理。

屯昌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東方等人為了壟斷農博城瓜菜批發市場,糾集他人2次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之後又3次任意損毀他人財物及毆打他人。上述被告人糾集在一起,在瓜菜市場欺行霸市,多次實施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故意傷害他人的犯罪行為,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應從重處罰。遂當庭宣判,依法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王東方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零6個月至2年不等的刑罰。宣判後,8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訴。省一中院經審理,依法駁回各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11

鍾崇勝等人尋釁滋事、盜竊、非法拘禁案

被告人鍾崇勝糾集蘇波、郭劍(另案處理)、楊宏洋(在逃,另案處理)等人,在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間,在三亞市吉陽區及海棠區一帶建築工程行業,利用其勢力以解決糾紛、“看場子”的名義、強行介入工程、石場,採取強拿硬要、暴力威脅、持械追打等方式欺壓建築工程從業者,從中攫取非法利益,同時還糾集不法工程從業者大肆偷盜政府公共用地及其他施工工地上的沙土進行販賣,嚴重影響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三亞中院以盜竊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鍾崇勝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七十萬元。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蘇波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

案例12

梁保文等人尋釁滋事案

自2016年起,被告人梁保文在儋州市汽車總站經營那大至樂東客運線路期間,為爭搶客源為,多次與其他客運經營車主、司機及乘務員發生矛盾糾紛。為壟斷客運經營線路,獲取非法 利益,被告人梁保文指使被告人張起變、李景耀,並讓二人糾集被告人王信等人,先後9次對與其有矛盾糾紛的車主採取打人、砸車等暴力手段,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為。逐漸形成了以梁保文為首,張起變、李景耀為骨幹成員,王信、餘巨鏗、謝志炯、李應世及陳賡、許軍、徐英涵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該團伙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影響儋州市那大鎮的客運經營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儋州法院認為,本案系惡勢力團伙犯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法院以被告人梁保文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三萬元。其他6名被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至3年2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來源:南海網、南海網客戶端 記者莊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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