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建設類“掛證”註冊人員的法律責任

各類建設類“掛證”註冊人員的法律責任

針對個人的法律責任如下:

一、建造師:根據《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的,由註冊機關撤銷其註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二、監理工程師:《註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註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類建設類“掛證”註冊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的,由負責審批的部門撤銷其註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註冊建築師:《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撤銷註冊證書並收回執業印章,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五、造價工程師:《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的,由註冊機關撤銷其註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各類建設類“掛證”註冊人員的法律責任

另根據《**省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一、對違規的專業技術人員由發證機關依法依規撤銷其註冊許可,自撤銷註冊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並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向社會公佈;

二、對發現存在“掛證”等違規行為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通報其實際工作單位和有關國家監察機關。

對於專業技術人員與用人單位沒有勞動關係或已解除勞動關係,但因各種原因未辦理註銷註冊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註冊管理部門應依據用人單位或個人申請及提交的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書面證明或勞動仲裁、司法判決等材料,直接辦理註銷手續。

四、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31日期前:存在相關問題的人員、單位,應及時自行辦理註銷等手續。在自查自糾期間,對整改到位的,可視情況不再追究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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