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男子聽信“大仙”鞭打妻子致死,3被告否認故意傷害罪, 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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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經過

2017年11月18日至11月27日,陳春龍帶著妻子胡瑞娟每天都去趙清江家為胡瑞娟看“虛病”。趙清江聲稱胡瑞娟有“蛇仙”附體,“蛇仙”折磨胡瑞娟及其兩個孩子。趙清江看病時用手捏住胡瑞娟的脖子後面,並用斧子拍打胡瑞娟的雙腿和背部。11月24日,陳春龍將其弟弟陳金來從北京叫回。11月27日凌晨0時許,陳春龍用腰帶將胡瑞娟的胳膊綁在前面,用手抓著胡瑞娟的頭髮,陳金來手拿三角帶,一起從鹽山縣眀傑賓館駕車來到趙清江家中。陳春龍按照趙清江的要求,在趙清江家用三角帶和木棍自制了皮鞭,後用皮鞭多次抽打胡瑞娟後背、腿部為其“治病”,抽打期間,陳金來抱住胡瑞娟防止其掙扎。當天16時左右,胡瑞娟死亡。經法醫鑑定,胡瑞娟系鈍性外力多次打擊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二、檢察院起訴意見

檢察院:趙清江、陳春龍、陳金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陳金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筆者看法

1、雖然趙清江(丈夫)主觀出於好心“治病”,但作為具備基本常識正常人,都知道暴力毆打的後果,這種故意傷害帶有明顯故意。如果趙清江當局者迷,那麼陳春龍、陳金來作為“幫手”,沒有勸解,反而造成嚴重後果,典型的共犯。

2、被告人傷害胡瑞娟的手段殘忍,不屬於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方無任何過錯,被告人也沒有賠償被害人親屬任何損失,不具有任何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應該從重處罰。

3、按照檢方的起訴,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按照法律規定,主犯趙清江是有可能判處死刑的,但從披露出案情和筆錄來看,他一直強調是按照“大仙”指示,而且自己出於“治病”目的,按照司法實踐來看,基本上不可能判處死刑,但是這樣的罪行,應該得到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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