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川籍“馬仔”結夥砸車替“老大”出氣 一惡勢力團伙成員今日受審


陸川籍“馬仔”結夥砸車替“老大”出氣 一惡勢力團伙成員今日受審

01庭審現場



陸川籍“馬仔”結夥砸車替“老大”出氣 一惡勢力團伙成員今日受審

02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陸川籍“馬仔”結夥砸車替“老大”出氣 一惡勢力團伙成員今日受審

03庭審進入舉證質證環節



陸川籍“馬仔”結夥砸車替“老大”出氣 一惡勢力團伙成員今日受審

04被告人進行最後陳述

5月6日,陸川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龐天華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該案系以譚臻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系列案之一。

公訴機關指控,自2010年起,譚臻先後糾集譚維國、譚春付、梁倚、範應寶、龐天華、蘇海波、呂俊麒、陳科、寧永壽、周俊球、伍錕武、李坤榕、周煥林、李鎮瑞、龐廣達、呂鑫、黎均毫、廖宇金、黃某、劉某、龐遠明等社會閒散人員,在陸川縣城及周邊鄉鎮,逞強耍橫,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了陸川城區及周邊區域的社會生活秩序。該團伙由剛開始的一個鬆散組織逐步發展演變為涉惡性質的犯罪團伙。譚臻是該團伙的組織者、領導者,譚維國、梁倚、範應寶、龐天華、蘇海波等人為主要分子。在譚臻的帶領下,該犯罪團伙在陸川縣城及周邊實施了非法拘禁、強姦、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行為。

2017年10月1日,以譚臻為首的涉惡團伙因參與聚眾鬥毆而浮出水面,隨後譚臻及團伙成員陸續到案。

2016年8月8日晚8時許,譚臻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為發洩情緒,在得知呂某所駕駛的一輛白色雷克薩斯轎車停放在城區松鶴公園附近的某夜宵店門前之後,便指使被告人龐天華帶人去砸毀呂某的轎車。當晚9時許,被告人龐天華糾集到黃某(未成年人)、劉某(未成年人),準備好鐵錘、頭套等工具後,被告人龐天華駕駛一輛無牌男裝摩托車搭黃某、劉某去砸車,去到陸川縣三峰路某KTV附近路段時,三人都戴上頭套,然後繼續開車去到呂某的轎車旁邊,然後被告人龐天華駕駛摩托車在旁望風,黃某、劉某則拿鐵錘將呂某的轎車車窗玻璃、後視鏡等砸爛。經陸川縣價格認證中心鑑定,呂某的車輛被損毀價值是3658元。

公訴機關認為,譚臻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為發洩情緒,指使被告人龐天華帶人砸毀受害人呂某的汽車,被告人龐天華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譚臻犯罪團伙中,譚臻是該團伙的組織者、領導者,龐天華是該團伙的主要分子;在譚臻的帶領下,該犯罪團伙在陸川縣城及周邊實施了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違法犯罪行為根據《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之規定,應當認定該犯罪團伙是惡勢力。在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龐天華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罪行處罰。

庭審中,合議庭圍繞起訴書指控事實進行了調查。公訴機關出示了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被告人進行了質證。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在合議庭主持下就本案的事實、適用法律問題等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進行了最後陳述。法庭將擇期宣判。

覃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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