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籍“马仔”结伙砸车替“老大”出气 一恶势力团伙成员今日受审


陆川籍“马仔”结伙砸车替“老大”出气 一恶势力团伙成员今日受审

01庭审现场



陆川籍“马仔”结伙砸车替“老大”出气 一恶势力团伙成员今日受审

02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陆川籍“马仔”结伙砸车替“老大”出气 一恶势力团伙成员今日受审

03庭审进入举证质证环节



陆川籍“马仔”结伙砸车替“老大”出气 一恶势力团伙成员今日受审

04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

5月6日,陆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庞天华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该案系以谭臻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系列案之一。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0年起,谭臻先后纠集谭维国、谭春付、梁倚、范应宝、庞天华、苏海波、吕俊麒、陈科、宁永寿、周俊球、伍锟武、李坤榕、周焕林、李镇瑞、庞广达、吕鑫、黎均毫、廖宇金、黄某、刘某、庞远明等社会闲散人员,在陆川县城及周边乡镇,逞强耍横,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陆川城区及周边区域的社会生活秩序。该团伙由刚开始的一个松散组织逐步发展演变为涉恶性质的犯罪团伙。谭臻是该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谭维国、梁倚、范应宝、庞天华、苏海波等人为主要分子。在谭臻的带领下,该犯罪团伙在陆川县城及周边实施了非法拘禁、强奸、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2017年10月1日,以谭臻为首的涉恶团伙因参与聚众斗殴而浮出水面,随后谭臻及团伙成员陆续到案。

2016年8月8日晚8时许,谭臻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为发泄情绪,在得知吕某所驾驶的一辆白色雷克萨斯轿车停放在城区松鹤公园附近的某夜宵店门前之后,便指使被告人庞天华带人去砸毁吕某的轿车。当晚9时许,被告人庞天华纠集到黄某(未成年人)、刘某(未成年人),准备好铁锤、头套等工具后,被告人庞天华驾驶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搭黄某、刘某去砸车,去到陆川县三峰路某KTV附近路段时,三人都戴上头套,然后继续开车去到吕某的轿车旁边,然后被告人庞天华驾驶摩托车在旁望风,黄某、刘某则拿铁锤将吕某的轿车车窗玻璃、后视镜等砸烂。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吕某的车辆被损毁价值是3658元。

公诉机关认为,谭臻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为发泄情绪,指使被告人庞天华带人砸毁受害人吕某的汽车,被告人庞天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谭臻犯罪团伙中,谭臻是该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庞天华是该团伙的主要分子;在谭臻的带领下,该犯罪团伙在陆川县城及周边实施了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应当认定该犯罪团伙是恶势力。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庞天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起诉书指控事实进行了调查。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被告人进行了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在合议庭主持下就本案的事实、适用法律问题等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法庭将择期宣判。

覃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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