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本院已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下列被執行人納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現將名單予以公告:
01 魯小四
案號:
(2018)雲0521執516號
被執行人:魯小四
性別:女
年齡:33
證件類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證件號碼:53352419xxxxxx1269
立案時間:2018-09-26
執行法院:施甸縣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16)雲0521民初710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施甸縣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在被告經手的債務中原告魯小四承擔8000元,被告劉光福承擔剩下部分;原告魯小四於2017年2月28日以前支付給被告劉光福,由被告自己去償還。原告魯小四經手的債務由原告自己償還。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02 李正傑
案號:(2018)雲0521執577號
被執行人:李正傑
性別:男
年齡:23
證件類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證件號碼:53302219xxxxxx0715
立案時間:2018-11-02
執行法院:施甸縣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18)雲0521民初479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施甸縣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由被告李正傑於本判決生效之日內償還原告段永勝借款本金9000元及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共計16個月按年利率6%計算的資金佔用期間利息720元,共計9720元。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03 陳應全
案號:(2018)雲0521執598號
被執行人:陳應全
性別:男
年齡:49
證件類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證件號碼:53302219xxxxxx331X
立案時間:2018-11-26
執行法院:施甸縣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18)雲0521民初260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施甸縣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由被告陳應全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段紅麗、張用勞動報酬28700.00元。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04 楊書講
案號:(2018)雲0521執476號
被執行人:楊書講
性別:男
年齡:53
證件類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證件號碼:53302219xxxxxx3378
立案時間:2018-08-31
執行法院:施甸縣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18)雲0521民初387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施甸縣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由被告楊書講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償還原告趙正連借款本金21360元及利息54390.40元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05 陶建芳
案號:(2018)雲0521執584號
被執行人:陶建芳
性別:男
年齡:31
證件類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證件號碼:53302219xxxxxx2018
立案時間:2018-11-15
執行法院:施甸縣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18)雲0521民初586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施甸縣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由被告陶建芳支付原告張達挖掘機租金18600元,分別於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9300元,於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9300元。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06 趙寶龍
案號:(2018)雲0521執539號
被執行人:趙寶龍
性別:男
年齡:32
證件類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證件號碼:53302219xxxxxx3313
立案時間:2018-10-11
執行法院:施甸縣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17)雲0521刑初30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施甸縣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人趙寶龍因犯盜竊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未繳納。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07 李明祥
案號:(2018)雲0521執480號
被執行人:李明祥
性別:男
年齡:29
證件類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證件號碼:53040219xxxxxx281X
立案時間:2018-09-03
執行法院:施甸縣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17)雲0521刑初2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施甸縣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一、被告人李明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二、扣押的黑色三星智能手機1部、毒品甲基苯丙胺5.44克、紫雲煙殼一個,予以沒收;繼續追繳被告人李明祥非法所得人民幣400元。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08 張富華
案號:(2018)雲0521執541號
被執行人:張富華
性別:男
年齡:51
證件類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證件號碼:53302219xxxxxx3358
立案時間:2018-10-11
執行法院:施甸縣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17)雲0521刑初22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施甸縣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1、被告人張富華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未繳納。2、追繳張富華違法所得人民幣200元。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09 張梁君
案號:(2018)雲0521執恢29號
被執行人:張梁君
性別:女
年齡:35
證件類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證件號碼:53302219xxxxxx0027
立案時間:2018-07-20
執行法院:施甸縣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17)雲0521民初222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施甸縣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由被告張梁君、馮國雙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龍春豔借款本金793980.80元及該筆借款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本息清償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總額中扣減除已支付的50000元的利息。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10 李平程
案號:(2018)雲0521執526號
被執行人:李平程
性別:男
年齡:33
證件類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證件號碼:53302219xxxxxx0719
立案時間:2018-10-10
執行法院:施甸縣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號:(2018)雲0521民初499號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施甸縣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一、由被告李平程自願歸還原告董介川借款本息共計50400元,並於2018年9月30日前歸還20000元,剩餘的30400元於2018年12月15日前還清;二、若被告李平程於2018年9月30前未向原告董介川歸還借款20000元,則原告董介川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全部借款本息50400元。
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以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公佈與查詢平臺”進行集中發佈,並將名單信息向公安、國資、工商、銀監、民航、鐵路等部門推送,進行信用懲戒。失信名單內的自然人、法人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政府採購、政府扶持、招標投標、市場準入、資質認定、企業登記任職、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購買機票、購買軟臥車票、出境、辦理出國護照等方面受到限制。
施甸縣人民法院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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