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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報
開庭信息
圖示酸奶包裝的生產商瑞典愛克林有限公司將這種包裝作為一種立體商標,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複審被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以缺乏顯著性為由駁回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那麼問題來了,這樣的立體酸奶包裝袋,可以作為商標註冊麼?
原告愛克林有限公司主張:一、原告的立體標誌採用獨特的充氣手柄,水罐式外觀設計,與常見的牛奶等包裝具有顯著的區別,具有固有顯著性;二、經過長期使用和推廣,申請商標在第16類“包裝牛奶製品用塑料袋”等商品的相關公眾中具有巨大的知名度,已經和原告建立起了穩定的唯一對應關係,因此本案訴爭商標既具有固有顯著性,又具有獲得顯著性,應當予以註冊。
被告認為,申請商標是常用的包裝袋構成的三維標誌,指定使用在第16類包裝用塑料袋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費者作為商標識別,難以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顯著性。
目前,該案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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