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買短乘長”屬違約行為

乘坐火車“買短乘長”是常見的現象,原因是乘車人買不到合適的票,就先買到短途的車票,到站後再補票已達到目的地。比如本來乘客計劃從南京到上海,但是沒有票,可是從南京到無錫有票,乘客就買了從南京到無錫的車票,到無錫車站後不下車,補票無錫到上海,這樣乘客就實現了從南京到上海的目的。

在平時這樣做看似沒有問題,但是今年五一期間就出了問題,因為這樣的人比較多,導致多人提前買好票的人因為列車超載而無法上車。

律師說:“買短乘長”屬違約行為

鐵總對無法上車的乘客全額退款,其實這事鐵總已經違約,全額退款本來就是應該的事,除了全額退款外還應給予這部分乘客給予賠償。

乘客一旦購票就和鐵路公司成立了合同關係,因鐵路公司的原因導致乘客無法乘車,鐵路公司應該承擔違約責任,除了全款退票外,還應該承擔乘客為乘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比如來回的交通費用等等。

律師說:“買短乘長”屬違約行為

“買短乘長”的根源其實就是鐵路公司造成的,現在很多人都是在網上買票,有沒有票一看就知道了,而在車上補票不用聯網,只要乘務員願意就可以給乘客補票,這樣的信息不對稱在出行高峰期直接導致列車超載。

解決問題的辦法很簡單,“買短”可以“乘長”,前提條件是網上必須有票,否則一概不予補票,對於強行買短乘長的乘客鐵路部門可以追究其違約責任,還可以記錄其徵信記錄,在一定時間段限制其乘坐火車。

律師說:“買短乘長”屬違約行為

對“買短乘長”的縱容,是建立在傷害守規矩乘客(提前購票)利益基礎上的,在一個法治社會這樣的事應該被限制。

這事也暴露了另外一個社會問題,那就是很多人總是讓別人替自己的失誤買單,在一個資源不充分的社會甚至是資源不充分的時間段,不能靠所謂的“懶著不走”侵佔通過合法手段取得利益人的利益,法律應該對這樣的行為做出限制。具體到“買短乘長”情況嚴重的可以對當事人處以治安懲罰措施。

提高鐵路公司和乘客的契約精神,限制乘務員的補票權利,“買短乘長”這事就會得到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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