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督办!来宾市首例涉黑案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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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6日,忻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韦某松等15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覃某梅、李某玉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

据悉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来宾市首例开庭审理的涉黑案件,由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亲自督办。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林娜出庭支持公诉,忻城县人民法院院长廖志敏担任审判长,采用“3+4”大合议庭模式审理案件,即合议庭成员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这是来宾市两级法院首次采用此模式审理涉黑涉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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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至2017年底,被告人韦某松等人为获取不法利益,以分干股等方式笼络、吸收象州县百丈乡一带的“两劳”释放人员以及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实施开设赌场牟取暴利,逐渐形成以韦某松为组织、领导者,以韦某青、韦某宁、韦某春、覃某友等人为积极参与者,以黄某全、区某祥、陆某强、陆某生、韦某强、韦某明、李某生、覃某福、陈某生等为一般参加者,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层级分工相对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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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组织成立以后,为获取经济利益,通过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在象州县百丈乡及周边地区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绑架、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共实施刑事犯罪案件13起(具体包括开设赌场2起、强迫交易1起、绑架1起、寻衅滋事2起、敲诈勒索5起、故意伤害2起) ,违法事件7起,造成2人轻伤,1人轻微伤。该组织通过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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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松纠集被告人韦某青等人有组织的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绑架、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称霸一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韦某松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青、韦某春、韦某宁、韦某、覃某友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积极参与者;被告人黄某全、区某祥、陆某强、陆某生、韦某强、韦某明、覃某福、李某生、陈某生直接参与实施了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是一般参加者,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松、韦某青、韦某春、韦某、覃某友、区某祥、韦某宁、黄某全、陆某强、韦某强、韦某明、覃某福、李某生、陈某生、覃某梅、李某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松、韦某青、陆某强以威胁手段强迫村集体转让承包经营权,情节严重,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松、韦某青、韦某春、区某祥、韦某宁、黄某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松、韦某青、韦某春、韦某、覃某友、区某祥、陆某生、韦某宁、黄某全、陆某强、覃某福、李某生、陈某生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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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韦某松、韦某春、韦某、覃某友、韦某强、韦某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松、韦某宁、陆某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区某祥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松、韦某青、韦某春、韦某宁、韦某、覃某友、黄某全、区某祥、陆某强、陆某生、韦某强、韦某明、覃某福、李某生、陈某生均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韦某松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根据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据悉,因本案案情复杂,涉及人数、罪名较多,预计庭审时间持续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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