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5類工作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

距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已經過去了11年。

這部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法律,解除了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的很多後顧之憂。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條款的規範下,大部分行業勞資雙方的權益都得到了法律保障。

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是勞動關係,而勞動關係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它從事有償勞動,相互間構成權利與義務關係,“現實生活中,由於受保護範圍的限制,仍有一部分勞動者遊離於勞動合同法的保護之外,無法享受到應有的法律保障。明明也是工作,卻沒有形成勞動關係,受了傷害也不受勞動法保護。一旦發生糾紛,也只能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

目前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的行業中尤為典型的有:

▌保姆行業,屬於非典型勞動關係

據不完全統計,全國約有1500萬名保姆,佔整個農民工的十分之一以上。關於保姆行業簽訂勞動合同的狀況一直都不理想。保姆在工作中面臨的困境,主要有休假權得不到落實、難以獲得社會保險以及發生糾紛後維權難等問題。

保姆行業屬於一種非典型勞動關係,從僱主來說,基本上都是個人。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與個人建立勞動關係。因此,在法律層面上,僱主無法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這並不是說保姆不受法律保護。如果是僱主和保姆雙方直接商談的,那麼保姆的權益可以按照民法來操作。當事人可以以侵權、合同違約等案由,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保險推銷行業,屬於委託代理關係

保險推銷行業的人事制度是“代理制”,而非僱員制。營銷員一頭聯繫著保險公司,一頭聯繫著被保險人。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係,屬於民事代理關係。從合同履行情況看,雖然保險公司要求徐智慧遵守公司管理制度,接受公司管理和監督,並參加有關培訓,但這種管理和培訓是保險公司拓展業務和提高保險代理人工作能力的需要,不能等同於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管理和培訓。

▌學生兼職,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

兼職打工,已經成為不少學生補充個人收入的主要來源,尤其是一些貧困地區的學生,假期打工掙錢可以負擔一部分的學習生活費用。原勞動部頒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由於學生的身份所限,在校學生實習和見習,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用人單位不必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必為其購買社保,因此相對而言企業也喜歡用兼職學生,這樣可節省開支。“建議相關部門在制定對學生利用業餘時間打工這方面的政策時,一方面要保障企業的利益,同時也要考慮對兼職學生利益的保護。”

▌退休返聘,按勞務關係處理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後,勞動合同終止。且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因此,在返聘期間,如已經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僅能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務關係,不能享受公司其他人員享受的很多待遇,比如加班費及帶薪年休假等。

▌承包協議,非勞動合同不受勞動法保護

在現實中,有很多工作的承包者,與被承包者發生糾紛後,由於種種原因,得不到勞動關係的支持。

承包協議不是勞動合同,不受勞動法保護。雙方在簽訂的協議名稱上,如果未明確為勞動合同,雙方間的法律關係就並非勞動關係。很多承包只是承攬合同關係,定期給勞動者支付報酬的合作關係,一旦出現報酬糾紛,也得不到勞動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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