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赴宴飲酒身亡,到底是誰的責任?

案件基本情況

【以案說法】赴宴飲酒身亡,到底是誰的責任?

那麼這個錢到底該不該賠償?

該誰來賠償?

死者張某:作為成年人,也應當對過量飲酒產生的後果有充分的認知,其疏於履行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導致過量飲酒,自陷於危險境地,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

婚宴小夫妻:作為婚宴的召集者,負有對來賓人身、財產安全的合理注意義務及安全保障義務。

同飲者:共同飲酒行為本身就存在著參與者之間因為共同飲酒的先行行為而使飲酒者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的危險,當共同飲酒人處於這樣的狀態時,其他人即負有注意義務,應當充分履行對其的提醒、勸阻、照顧、護送等義務,如果未充分履行上述義務,致使受害人酒後遭到人身損害,則屬於違反因共同飲酒這一先行行為而引發的附隨義務,在法律上便會構成不作為侵權,承擔與過錯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案件調解結果

肖某、蒲某軍等18人共同賠償給死者家屬各項經濟補償10萬元,其中婚宴小夫妻肖某、蒲某軍承擔6萬元,其餘16名同飲者共同承擔4萬元。

法律依據

1、《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六條第一款“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當前我國法律上還沒有明確的醉酒致死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傾向於“過錯責任原則”及“公平責任原則”,具體如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件總結

本案中,參加婚宴的同事與死者共同飲酒,彼此之間便產生了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每一個參與者對相互之間飲酒後的反應均負有謹慎的注意義務,均應當積極避免酒後可能帶來的不良後果,尤其是宴會的召集者,更應對所有來賓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積極掌控飲酒場面,儘量避免傷害事故發生。而張某作為成年人,也應當對過量飲酒產生的後果有充分的認知,畢竟個人酒量和身體狀況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難準確判斷,但其疏於履行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導致過量飲酒,自陷於危險境地,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律師提醒

小酌怡情,大飲傷身。借用秦志旗律師的一段話比較貼切地描繪本案:什麼事兒:喜事成了喪事,外人成了親人,生命成了債權,賓朋成了債務人!這正是:喝酒千萬條,活著第一條,喝酒又勸酒,親人淚兩行。


【以案說法】赴宴飲酒身亡,到底是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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