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出惠州,年齡與勞動關係的激盪

跳出惠州,年齡與勞動關係的激盪

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入職用人單位工作,之間的關係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我在參加惠州律師協會組織的實習考核時,偶爾會用這個問題來問實習律師。絕大部分實習律師回答是勞務關係。少數律師會遲疑,是否在想這個問題是腦筋急轉彎還是一個陷阱,不得而知。

跳出惠州,年齡與勞動關係的激盪

這個問題,答案似乎很明確,是的,在惠州,從勞動局到勞仲委到法院,主流的觀點是勞務關係說。但跳出惠州,如果是在廣州或山東或北京,這個問題卻可能有多種答案。類似的事由,有的認為是勞動關係,有的認為是勞務關係都有;有時認為是勞動關係,有時認為是勞務關係。

輿論中有一種很強烈的傾向,希望能有個標準答案。

(我在洗車,隨意想到以下要點)

1、法律對社會關係的評價釐定,是否必須要有標準答案?非此即彼,是否是科學的?

2、法律設計退休年齡的目的是什麼?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提供的勞動與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有什麼區別?

3、用人單位願意與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背了什麼強行法?

4、認定勞動者用用人單位的關係是否存在外觀主義和實質主義兩個標準?兩個標準之間是否存在優先適用的選擇邏輯?

5、行政機關(包括勞仲委)堅定的貫徹執行勞動行政法規背後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6、司法機關(法官)對法律關係的不同認定是對現行法規的補充完善還是對社會關係本質的客觀評判?

7、司法與行政面對同一社會關係為什麼會存在不同的評價?

8、面對公民和用人單位的疑慮,律師應該怎麼給出建議?

草草,韓寧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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