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出惠州,年龄与劳动关系的激荡

跳出惠州,年龄与劳动关系的激荡

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工作,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我在参加惠州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时,偶尔会用这个问题来问实习律师。绝大部分实习律师回答是劳务关系。少数律师会迟疑,是否在想这个问题是脑筋急转弯还是一个陷阱,不得而知。

跳出惠州,年龄与劳动关系的激荡

这个问题,答案似乎很明确,是的,在惠州,从劳动局到劳仲委到法院,主流的观点是劳务关系说。但跳出惠州,如果是在广州或山东或北京,这个问题却可能有多种答案。类似的事由,有的认为是劳动关系,有的认为是劳务关系都有;有时认为是劳动关系,有时认为是劳务关系。

舆论中有一种很强烈的倾向,希望能有个标准答案。

(我在洗车,随意想到以下要点)

1、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评价厘定,是否必须要有标准答案?非此即彼,是否是科学的?

2、法律设计退休年龄的目的是什么?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与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有什么区别?

3、用人单位愿意与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背了什么强行法?

4、认定劳动者用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否存在外观主义和实质主义两个标准?两个标准之间是否存在优先适用的选择逻辑?

5、行政机关(包括劳仲委)坚定的贯彻执行劳动行政法规背后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6、司法机关(法官)对法律关系的不同认定是对现行法规的补充完善还是对社会关系本质的客观评判?

7、司法与行政面对同一社会关系为什么会存在不同的评价?

8、面对公民和用人单位的疑虑,律师应该怎么给出建议?

草草,韩宁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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