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因出色的前瞻性、嚴謹性而保持了良好的穩定性。自2008年1月1日實施以來,共進行了三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4號)公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行了部分修改,這是近三年來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第三次修訂。
一、“三次”修正概述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三次修正都和“兩件事”相關:一件是“公益性捐贈”,另一件是“取消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三次修正如下:
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進行了修正,明確了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公益性捐贈,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進行了修正,明確了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這項行政許可被取消。
2019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4號)公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五十三、一百二十七條進行修正,自公佈之日起實施。這是對2017年、2018年對企業所得稅法兩次修正的“兩件事”的後續和完善。
二、“兩件事”及變化點解析
此次修正的變化點:
1.途徑擴大。通過“社會團體”改為通過“社會組織”, 認定條件還是原來的九個,沒有實質的變化。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八條規定,本法所稱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慈善組織可以採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社會組織範圍比社會團體大,本次修訂把社會團體擴大到了社會組織。
2.用途拓寬。“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改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用途不僅包括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而且包括其他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的;用途不僅限於公益事業,而且包括慈善活動。
3.統一時間。原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存在以前年度結轉的問題。修正以後的第九條明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為了配合企業所得稅法關於公益性捐贈的修改,本次修正將“發生的”改為“當年發生以及以前年度結轉的” 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依法在稅前扣除。
第二件事:取消一項行政許可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1號)明確稅務總局保留7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包括:企業印製發票審批、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對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的核準、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對採取實際利潤額預繳以外的其他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
2018年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次修正後,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這項行政許可被取消,稅務行政許可只剩下前6項。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事項由稅務機關“審批”改為符合“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此次修正的變化點: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這項行政許可被取消,相關的後續管理進行了刪除。
作者李春梅,系每日稅訊精選微信公眾號特約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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