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進行資格預審時,招標人應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2.發佈資格預審公告
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發佈資格預審公告。對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國家依法指定媒介發佈。
3.發售資格預審文件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於5日。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於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4.資格預審文件的澄清、修改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5.編制並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申請人應嚴格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內容,編制、簽署、裝訂、密封、標識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提交。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於5日。
6.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
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7.評審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寫資格審查報告
招標人或資格審查委員會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審查,確定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並提交書面資格審查報告。資格審查報告一般包括一下內容:1.基本情況和數據表;2.資格審查委員會名單;3.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等;4.審查程序和時間、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情況說明、通過評審的申請人名單;5.評分比較一覽表和排序;6.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8.確認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
招標人根據資格審查報告確認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代資格預審通過通知書)。招標人應要求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收到投標邀請書後,以書面方式確認是否參與投標。同時,招標人還應向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的書面通知。需要說明的是,根據《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名單應當保密,不應公示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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