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起,青島全面打響“小廣告”整治行動

大眾網青島·海報新聞5月5日訊(記者 毛道光 通訊員 周欣 張君)記者從青島市綜合執法部門,日前,青島市城管辦發出通知,決定自今年5月1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範圍內全面開展“小廣告”治理工作,全力打造“潔序淨美”的城市形象和人居環境。

據悉,今年的“小廣告”治理工作將由主次幹道向居民小區、背街小巷及廣場、景區延伸,不斷擴大治理區域和治理成效,實現治理區域全覆蓋的目標。期間,一是按照“兩清一色”標準(即:“夜出晨清、隨出隨清,塗色與原有底色一致”),全面清理建(構)築物、設施、地面、樹木上刻畫、塗寫,或張掛、張貼的“小廣告”;二是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部門職責分工,從嚴依法查處各類非法“小廣告”行為。

全面實行服務外包。各區(市)要統籌安排“小廣告”治理專項資金,在繼續實行主次幹道“小廣告”清理服務外包的基礎上,擴大服務外包區域,由街道(鎮)負責實施,將開放式居民小區和背街小巷“小廣告”清理全部納入服務外包,可嘗試引入以環衛保潔人員為主的“小廣告”清理服務外包模式。

落實好責任區制度。各區(市)要依據《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權屬明晰的設施、責任明確的區域,由街道(鎮)負責組織簽訂責任書,並監督責任人對其使用和管理的設施或區域“小廣告”予以清理。其中,對有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由區(市)物業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物業企業履行所服務區域“小廣告”清理責任,做到每天巡查1次,隨出隨清;對各種杆(箱、亭)體,由其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履行“小廣告”清理責任,或採取科技手段,噴刷防塗納米漆。對責任人未履行上述責任的,由區(市)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罰,或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理。對行為嚴重或屢次違反的,依據《青島市推進城市管理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工作實施意見》,將其列入失信懲戒名單。

發揮停機警示作用。各區(市)要利用停機警示手段,對非法“小廣告”行為實施嚴管重罰,可在履行完畢相關法定程序後,對逾期未整改和拒不接受處罰的,一律移交通信服務單位予以停機警示。綜合執法部門要將日常巡查與執法工作向居民小區、背街小巷延伸,對非法“小廣告”依法查處的同時,責令物業企業、社區居委會及服務外包單位及時清理。

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各區(市)要建立非法“小廣告”治理工作聯動機制,組織綜合執法、公安、市場監管、物業管理等部門,加強行業監管和聯合執法。綜合執法部門要對非法張貼、噴塗、散發“小廣告”行為進行查處,對組織、利用非法“小廣告”進行宣傳的企業和個人依法從重處罰;公安機關要對涉嫌利用非法“小廣告”進行涉賭、涉黃、涉毒、私刻公章、偽造票證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對市民舉報的非法“小廣告”涉嫌違法犯罪行為,開展調查核實取證,組織力量實施打擊;公安交警部門要對在車行道內攔截交通工具遞塞、散發小廣告的人員依法實施處罰;市場監管部門要對承接印製非法“小廣告”的印刷企業進行查處;物業管理部門要對物業企業進行全面監管,對所服務區域內“小廣告”清理不及時、不徹底的,應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或記入物業企業信用檔案。

開展“潔淨家園”活動。各區(市)要結合文明城市測評,積極開展“潔淨家園”活動,組織街道(鎮)及社區動員居民群眾、院校學生、幹部職工等成立志願者隊伍,參與清理“小廣告”活動。各街道(鎮)及社區開展清理“小廣告”志願活動,每月至少組織1次以上。要發揮典型示範引路作用,組織各街道(鎮)按照“兩有一無”標準(即:有便民張貼欄、有專業和志願清理隊伍、無非法“小廣告”),開展“無非法小廣告小區”創建活動,對經檢查驗收且符合標準的,將給予掛牌表彰。同時,堅持疏堵結合,在每個居民小區至少規範設置1處公共信息資料發佈(取閱)欄,並落實好定期清除保潔責任。

執法部門提醒,制販、購買和使用假證行為涉嫌違法犯罪,擾亂政治秩序、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涉黃涉賭行為擾亂治安秩序,亂貼亂畫行為損害市容秩序,對上述違法行為,相關執法部門將依據各自法定職責,嚴管重罰,依法查處。希望廣大經營單位、市民朋友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合法渠道發佈信息,共同抵制非法“小廣告”,攜手一道守護美麗城市家園。

【新聞鏈接】

1.《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二章“城鎮容貌管理”第27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公共設施、路面、線杆、樹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發現張貼、塗寫或者刻畫的,應當立即進行清理。

2.《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第49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未按照規定要求做好責任區內衛生保潔、清掃冰雪、消除亂貼亂畫等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工作的,由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3.《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第51條中第十款規定: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處理的,可書面通知通信企業暫停其在張貼、塗寫、刻畫中標明的通信號碼的使用。

4.《青島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章“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第11條中第八款規定:居民住宅區,由居民委託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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