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和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葉秋霞涉嫌私分國有資產、貪汙、受賄罪一案提起公訴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叶秋霞涉嫌私分国有资产、贪污、受贿罪一案提起公诉

日前,雲和縣人民檢察院對雲和縣委辦原副主任(兼),雲和縣委、縣政府農村工作辦公室(扶貧辦)原主任葉秋霞涉嫌私分國有資產、貪汙、受賄罪一案向雲和縣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被告人葉秋霞,女,55歲,浙江雲和人。經查,2012年6月,葉秋霞假借不符合雲和縣普光小區購房條件的侄子謝某名義申請購買安置房,實際支付房款12.6668萬元,經價格認定,該安置房在當時市場價值為35.5575萬元,差額為22.8907萬元。2014年4月至8月,葉秋霞違規決定以“普光小區工程質量管理人員獎勵”的名義分發脫貧專戶資金,將128.4萬元分發給縣農辦(扶貧辦)及其下屬事業單位縣下山轉移服務中心、縣農民異地搬遷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等相關人員60人,其中葉秋霞本人分得13.7萬元。另查明,葉秋霞在擔任雲和縣農辦(扶貧辦)主任兼下山轉移辦(異地搬遷辦)主任、雲和縣農辦(扶貧辦)主任科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夏某某、高某某等人為感謝其幫助或希望繼續得到其關照所送的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6.3萬元。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叶秋霞涉嫌私分国有资产、贪污、受贿罪一案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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