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天津市擴大開放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天津市擴大開放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部署要求,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加快建設開放包容的現代化天津,結合本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措施通知如下:

一、以更大力度開放推進“一基地三區”建設

1.取消在津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國銀行在津同時設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在提交開業申請時一併申請人民幣業務。(責任單位:天津銀保監局、市金融局)

2.支持在津設立外資保險公司,探索降低外資保險公司設立的限制條件。(責任單位:天津銀保監局)

3.支持非銀行支付機構合規發展,放寬外資金融服務公司開展信用評級服務的限制。(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天津分行)

4.爭取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QDLP)試點,探索開展跨境保理業務。(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天津證監局)開展租賃業配套外匯制度創新試點。(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探索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服務企業國際化經營的賬戶管理體系。(責任單位: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探索離岸稅收制度創新。(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5.按照國家部署加快取消汽車製造行業外資股比及整車合資數量等限制。(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6.推動飛機和船舶製造業集聚發展,鼓勵外商投資航空發動機總裝、機載系統、關鍵零部件項目和高端船舶裝備、關鍵零部件項目。(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7.鼓勵外商投資高精尖產業,支持外資參與政府科技創新項目,符合條件的外資企業同等享受政府在科技創新、技術改造、高新技術企業、人工智能產業發展等方面的促進政策。(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8.取消鐵路旅客運輸公司、國際海上運輸、國際船舶代理外資限制,允許外商投資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委)

9.建設一站式信息化國際集拼箱物流中心。(責任單位: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市商務局、天津海關)逐步將中歐班列(天津)項目發展成為集跨境電子商務、中轉集拼、國際海鐵聯運等功能於一體的綜合系統。(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交通運輸委、市發展改革委、天津港集團、天津海關按職責分工負責)

10.推動天津空港口岸食用水生動物及肉類進口指定口岸建設,儘快推動天津相關糧油加工企業獲批進境油菜籽指定生產加工單位資質。(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天津海關、天津濱海國際機場、天津港集團)

11.吸引“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航空公司開闢往返或經停天津的航線,完善提升天津國際郵件互換局功能。(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委、市郵政管理局、市商務局、天津海關、天津濱海國際機場)

12.建設郵輪旅遊岸上國際配送中心。(責任單位:東疆保稅港區管委會、天津海關、天津港集團)研究在東疆國際郵輪碼頭口岸實施國際郵輪入境外國旅遊團15天免籤政策。(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天津邊檢總站、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遊局)

二、進一步擴大服務業重點領域開放

13.發展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環保要求的保稅維修再製造業務,以船舶、工程機械、醫療器械等為重點,推動有條件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企業開展保稅維修業務,擴大企業自產出口設備維修再製造服務。(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天津海關、市生態環境局)

14.放寬外商設立投資性公司條件,申請前一年外國投資者資產總額降為不低於兩億美元,取消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數量限制。(責任單位:市商務局)

15.爭取國家部委支持,放寬在自貿試驗區設立中外合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准入條件,即取消外資比例限制、取消中外投資者應當是成立3年以上的人才中介機構的要求,允許外資直接入股既有內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商務局、市發展改革委)

16.對國外已上市國內未註冊、具有重大意義的新藥產品,支持在具備資質的醫療機構開展臨床試驗;對臨床急需、國內無同品種產品獲准註冊的醫療器械,爭取國家授權市人民政府實施進口批准並在指定醫療機構使用。(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委、市衛生健康委)支持療效、安全性和經濟性具有明顯優勢的外商投資製藥企業藥品納入國家醫保用藥範圍。(責任單位:市醫保局)

17.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在津設立營利性養老機構、醫養結合服務機構、老年日間照料中心、專業護理服務機構。(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衛生健康委)

三、著力打造世界一流的港口環境

18.高水平建設中國(天津)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實施貿易數據協同、簡化和標準化,實現服務功能對國際貿易主要環節的全覆蓋、貨物從抵港到提離各環節狀態信息可跟蹤可查詢。(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天津海關、天津港集團)

19.實施覆蓋船舶抵離、港口作業、貨物通關等口岸作業各環節無紙化和電子化,建立通關時間第三方評估機制。(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交通運輸委、天津海關)

20.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貨物狀態分類監管試點從物流倉儲企業擴大到貿易、生產加工企業。(責任單位:天津海關、天津港集團、濱海新區人民政府)

21.加快建設全面覆蓋、聯網運行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信息化輔助管理系統,全面實施“先入區、後報關”監管模式。(責任單位:濱海新區人民政府、天津海關、市商務局)

22.簡化具備條件的科研機構(含外資研發中心)研發用樣本樣品、設備、試劑等進口手續,爭取國家授權本市實施“微許可證”管理。對具備條件的生物醫藥服務外包企業研發用品、醫療器械樣品進口,通關時限不超過15日。(責任單位:天津海關、市商務局、相關許可證管理部門)

23.嚴格規範進出口環節經營性收費,建立打擊違規收費機制。(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運輸委、市商務局及相關部門)建設天津港口岸“一次交費,全港通行”系統。(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市場監管委及相關部門)

24.建設天津口岸區塊鏈驗證試點實驗室,探索利用區塊鏈技術開展跨境貿易業務流程優化和監管模式創新應用場景驗證試點,為控風險控成本、提升服務效率、促進貿易便利化提供支撐。(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天津海關、天津港集團)

四、高標準建設營商環境

25.搭建全市統一的“政務一網通”服務平臺,構建市、區、街道(鄉鎮)、社區(村)四級貫通的政務服務“一張網”,與企業、群眾辦事密切相關的政務服務(公共服務)事項實現“一網通辦”。(責任單位:市政務服務辦、市網信辦)

26.依託政務服務網開發建設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臺,中介服務機構“零門檻、零限制”入駐,實現網上展示、網上競價、網上中標、網上評價,探索推行“全程幫辦制”。(責任單位:市政務服務辦、市發展改革委、各類中介機構行政主管部門)

27.簡化在津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要件,外國(地區)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只需提交所在國(地區)註冊登記文件,外國自然人只需提交護照複印件(含簽證件),無需提交公證、認證或轉遞文件。(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委、市商務局)

28.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辦理登記時,免於提交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複印件)、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註冊資本繳足驗資報告、繳納或減免所得稅等證明材料。(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管委)再投資涉及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內容的,向商務主管部門報批只需提交申請、依法作出的決議和被投資公司章程。(責任單位:市商務局)

29.大力推進“照後減證”,開展資質資格類審批及指標限額類審批事項專項清理,屬於地方事權的審批事項實現“證照分離”全覆蓋。全面推行適用事項的承諾制審批,對不存在失信記錄和不存在未履行被執行人義務情形的申請人,在不能全部提交申請材料的情況下,只要作出60日內補齊符合法定形式材料的書面承諾,審批機關應當受理並在承諾審批時限內作出審批決定。(責任單位:市政務服務辦、市市場監管委、各行政審批部門)

30.破除招投標隱性壁壘。將選擇代理機構、收取保證金等交由招標人自主決策,賦予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築工程建設單位發包自主權,建立工程設計、施工一體化總承包模式招投標制度。(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運輸委、市水務局、市財政局、市政務服務辦)

31.提升人員出入境便利化水平。全面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對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家屬、創新創業團隊的外籍成員和企業選聘的外籍技術人才,經相關主管部門推薦,可直接申請在華永久居留資格。(責任單位: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市科技局)

32.在天津濱海國際機場實施24小時直接過境旅客和直接往返機組免邊檢手續政策。(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天津邊檢總站、天津濱海國際機場)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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