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居民可用於最終
消費支出和儲蓄的總和,即居民可用於自由支配的收入。居民可支配收入被認為是消費開支的最重要的決定性因素,因而常被用來衡量一個國家(地區)生活水平的變化情況。
2018年全年我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28元,比上年增長8.7%,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6.5%。
2018年我國中部6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別為:湖北省25815元、湖南省25241元、江西省24080元、安徽省23984元、山西省21990元、河南省21964元。6省平均值為23845.7元,與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28元相比,少4382餘元。
從2018年中部87市(州)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佈可以看出,各省會及周邊地區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對較高,而距離省會城市較遠的地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則相對偏低。其中山西西部的呂梁山地區、豫鄂皖交界的大別山地區以及湘西地區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普遍較低按照《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這些地區中有大部分都屬於我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
在中部87市(州)中,超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28元)水平的有13個市,分別為:長沙市、武漢市、馬鞍山市、合肥市、南昌市、株洲市、鄭州市、蕪湖市、新餘市、太原市、湘潭市、萍鄉市、景德鎮市(按可支配收入從高到低排列),只佔西部87市(州)的14.9%。其中江西省有4市超全國平均水平,湖南、安徽3市超全國平均水平,山西、河南、湖北均只有1市超全國平均水平。
在2018年中部地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前10名分佈中,有6個省會城市,4個普通地級市。
安徽省3市(馬鞍山、合肥、蕪湖),江西省2市(南昌、新餘),湖南省2市(長沙、株洲),湖北省1市(武漢)、河南省1市(鄭州)、山西省1市(太原)。
2018年中部87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4萬元的有2市:長沙市、武漢市。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3萬元的有7市:馬鞍山市、合肥市、南昌市、株洲市、鄭州市、蕪湖市、新餘市、太原市。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2萬元的有21市:開封市(豫)、濮陽市(豫)、信陽市(豫)、神農架林區(鄂)、黃岡市(鄂)、六安市(皖)、亳州市(皖)、運城市(晉)、宿州市(皖)、阜陽市(皖)、婁底市(湘)、商丘市(豫)、邵陽市(湘)、駐馬店市(豫)、忻州市(晉)、呂梁市(晉)、恩施州(鄂)、懷化市(湘)、周口市(豫)、張家界市(湘)、湘西州(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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