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搶車位大戰?業委會全體請辭?徐匯律師帶你瞭解臨時業主大會召開的正確姿勢

【以案释法】:抢车位大战?业委会全体请辞?徐汇律师带你了解临时业主大会召开的正确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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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可以準點下班啦,施練(化名)邁著輕快的步伐,買了一束鮮花,迫不及待地駕車回家,準備和家人共進溫馨、可口的晚餐!傍晚六點四十分左右,當施練正開車駛入小區時,被物業告知沒有停車位了,業委會全體成員罷工了,於是,施練整個人都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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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放

王某等人訴上海市某居民委員會業主撤銷權糾紛案件

原告王某等人繫上海市浦東新區某住宅小區業主,該小區建立之初,原物業管理公司將170餘個地面“固定車位”劃給原告王某等人在內的早期入住的業主,並安裝了地樁鎖。後因小區車輛劇增,其他臨時停車位無法滿足業主停車需求,而現有安裝了地樁鎖的地面固定車位利用率不高。有車業主要求拆除地樁鎖,實行車輛先到先停的呼聲越來越高。有固定車位業主和無固定車位業主之間的矛盾瞬間激化,雙方利益衝突使得原業委會難以開展工作進而在2014年6月全體辭職。

被告某居民委員會根據《主業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代行業委會職責。經該小區20%業主聯名簽名(扣除代簽)提議,被告於2014年12月5日至23日以書面徵集意見形式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投票表決並通過有關拆除該小區地樁鎖及修改停車管理方案的事項。

2015年1月,王某等人以被告無權召集臨時業主大會對專有車位的管理事項進行表決,其行為侵害了原告王某等人的合法權利為由,向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撤銷被告有關拆除該小區地樁鎖及修改停車管理方案的表決結果。浦東法院進行了三次庭審,經庭審查明,該小區業主權數990,建築總面積123573平方米。表決票送達數990張,佔業主權數100%,佔建築總面積100%,符合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業主對建築物內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本案中小區內的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臨時業主大會分別以87%、81.6%的同意票表決通過有關拆除該小區地樁鎖和修改停車管理方案的事項,系業主對建築物內共有部分行使共同管理權利的行為,並未侵害王某等原告的權利。原告王某等人主張停車位繫個人專有,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原告王某等人認為被告在召集臨時業主大會存在誘導、作假等行為,也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2015年8月,浦東法院作出了駁回原告王某等人訴訟請求的民事判決。

二、律師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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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瀟歌律師

上海七方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高級合夥人

(本案被告委託代理人)

廖律師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三,其一是某居民委員會在該小區業委會全體成員辭職的情況下是否有權代行業委會職責?其二

是臨時業主大會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其三是該小區的地面停車位到底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還是屬於原物業公司固定分配給部分業主專有?

在接受某居委會的委託後,廖律師從多方瞭解到這起“搶車位”大戰由來已久,不僅該小區業委會因無法平息各方矛盾全體辭職,居委會、派出所、鎮房辦多次對意見相左的兩方業主進行約談都以失敗告終。甚至還發生了扔垃圾、潑糞便、打架等惡性事件。上海電視臺也就此次事件做了專門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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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律師認為,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上海市居民委員會工作條例》(2017年7月1日施行,該案判決前尚未出臺)第二十條也規定“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居民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業主討論決策住宅小區公共管理事務,經業主大會委託也可以暫時代行業主委員會的相關職責。”故被告某居委會作為該小區所在地居委會在該小區新一屆業委會尚未產生之前有權代行業委會職責。

《業主大會規程》中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1)20%以上業主提議的;(2)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3)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情況。臨時會議的會議內容由召開臨時會議的原因和目的確定。一般是一事一議。本案中由該小區20%以上的業主提議,具備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條件。

《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庭審中原告提出在表決中將未參加投票的有效送達票歸屬計入贊成票是錯誤的。廖律師認為,根據該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將全部未在規定時間內反饋意見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對、棄權意見的表決票,歸入贊成票,符合住建部和上海市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應屬有效。

本案中,地面停車位應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業主對建築物共有部分亦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故業主有權通過召開業主大會的方式對於拆除地樁車位鎖及修改停車管理方案的事項予以表決,相應的表決結果亦不存在侵害王某等人權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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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汽車保有量一路飆漲,城市“停車難”問題也日益凸顯:小區車位缺口不斷增大、公共停車場建設滯後、亂停車現象屢禁不止等。由此也引發了一系列法律糾紛……如何更好的滿足停車需求,這需要“開源”與“節流”並重,這也需要居民、業委會、物業服務企業、政府部門的共同努力。本案的判決對小區停車難問題起到了很好的借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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