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節”推送】清明長相憶•哪些人享有祭奠權

【“清明節”推送】清明長相憶•哪些人享有祭奠權

清明

風雨梨花寒食過,

幾家墳上子孫來。


清明節是我國的傳統節日,也是最重要的祭祀節日,在清明節祭祖和掃墓一直以來都是廣大人民群眾的習俗。近年來,因安葬、骨灰處置、祭奠悼念等產生的糾紛時有發生。然而,我國的《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以及剛剛審議通過尚未實施的《民法總則》等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祭奠權”。什麼人可以享有祭奠權、祭奠權包括哪些內容、如何行使和保護祭奠權利成為人們關心的問題。

我們先來看幾則真實的案例:


案例1

王先生的二女兒因身患絕症病亡,白髮人送黑髮人,老人十分心痛,但因與女婿在女兒骨灰存放問題上發生爭執,女婿未告知女兒骨灰安放何處。因自己不知悉女兒骨灰下落,無法祭奠,王老先生將女婿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女兒骨灰,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

案例2

張老太生前有兩個兒子和一個女兒,張老太病故後,兩個兒子未通知妹妹參加葬禮,就協商按照當地習俗將母親悄悄土葬,小女兒得知消息後以未接到報喪為由起訴兩個哥哥侵犯其參加葬禮奔喪祭奠的權利。

生活中,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大多集中於以下幾種情形:

1、未被通知逝者去世或舉辦葬禮引發的糾紛;

2、因逝者墓碑署名問題引發的糾紛;

3、因安葬或處置骨灰引發的糾紛;

4、因墓碑或骨灰保護引發的糾紛。

前面三種類型多發生於逝者的親屬之間,第四種類型則發生於逝者近親屬與第三人之間。

【“清明節”推送】清明長相憶•哪些人享有祭奠權

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在上述情形下,哪些人享有祭奠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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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人可以享有祭奠權

一般來說,與祭奠對象(死者)存在著親屬關係的人擁有祭奠權,這裡的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包括三代以外的其他具有親屬關係的人。

死者的朋友是否有祭奠權呢?從民間祭奠習俗來看,與死者關係密切的朋友對死者進行祭奠既合乎善良風俗又有現實需求,應當賦予符合條件的朋友祭奠權。但為防止祭奠權權利主體的泛化,死者朋友擁有祭奠權的前提是死者生前與其存在較深厚的感情、雙方經常往來。

2

祭奠權包括哪些內容

祭奠是一種人格權利,行使祭奠權,其意義不僅僅在於權利人通過一定的形式,寄託對於逝者的哀思、獲得自身的精神慰藉,同時它還具有社會意義,權利人可以通過行使祭奠權向社會公眾標識身份,同時獲得公允的社會評價、維護自身名譽。

祭奠權的權利內容十分廣泛,從祭奠實踐和已有糾紛的情況看,祭奠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死亡消息知悉權。死亡事實發生後,與死者同住的近親屬有義務在第一時間通知其他祭奠權人,祭奠權人有權及時獲知死者死亡的消息及其他相關信息,但對於確實無法取得聯繫的祭奠權人,可免除同住近親屬的通知義務。除死亡信息外,祭奠權人還有權瞭解其他相關信息,如死亡原因、下葬時間、安葬地點等,這些信息的獲得對祭奠權人行使權利、寄託哀思有重大意義,通知人不得拒絕告知。

(二)最後見面權。在安葬之前,與遺體做最後的告別對祭奠權人而言意義重大,在很多地方還存在著直系親屬或者近親屬沒有與遺體做最後告別前不得將遺體安葬的習俗。當然,最後見面權的行使不得損害其他祭奠權人的權利,同時還受到天氣情況、屍體保存情況等自然因素的限制。如屍體已開始腐化,需要立即下葬時,部分祭奠權人就會喪失最後見面的權利。

(三)喪葬事項決定權。

喪葬事項決定權是指祭奠權人就安葬死者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如何舉行祭奠儀式等事項的決定權。安葬事項的決定不是某一祭奠權人獨自決定的,而是由權利人集體商定,且不應違背死者生前的願望,亦不得違反有關法律和政策。

(四)祭奠儀式、活動參與權。祭奠權人有權參加下葬儀式、追悼會等安葬死者的祭奠活動和儀式,在死者安葬後有權舉行祭奠儀式和活動,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安葬時的祭奠儀式主要包括守喪儀式、下葬儀式、追悼儀式,安葬後祭奠活動的範圍更廣泛,包括清明節、中元節等的祭奠,也包括其他時間的祭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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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祭奠權時有哪些限制

(一)祭奠權的行使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例如,在很多地區祭奠活動都有焚香或燒紙的習俗,但是祭奠過程中的焚燒行為應選擇適宜的時間、地點,遵守消防安全法規的規定,保障人身和公共財產安全。

(二)祭奠權的行使不得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祭奠權人對喪葬事項擁有決定權,應合理行使自己的權利,遵守社會公共的道德風尚。祭奠權的行使不得導致封建迷信的盛行,也不得有傷風化,應倡導節儉文明的追悼活動,反對鋪張浪費。

(三)祭奠權的行使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在從事祭奠活動、行使祭奠權的過程中,應尊重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不能超越權利行使的邊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例如,在家中設靈棚悼念逝者可以,但如果長時間高奏哀樂打擾相鄰人的正常生活、影響他人休息、甚至有損他人身體健康,則不被法律保護。

(四)行使祭奠權的同時應負擔祭奠費用。權利義務是對等的,在祭奠權人享有祭奠權的同時還需負擔一定的義務,其中最主要的義務當屬祭奠費用的負擔。喪葬費用不屬於死者生前所負債務,如果死者留有遺產,喪葬費用可以優先從遺產中支付。喪葬費用通常由祭奠權人協商集體分攤。

4

祭奠權受到侵害時如何保護

從刑法角度看,侮辱罪、誹謗罪、盜竊屍體罪、侮辱屍體罪等都可以用來保護受到嚴重侵害的祭奠權;從民法角度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以及將於10月實施的《民法總則》關於人格權的規定以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也都可以用來保護祭奠權。

在祭奠權侵權的保護方式中,最為重要的是精神損害賠償和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和消除影響。《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祭奠權是人格權,祭奠權人權利被侵害使本來處於失去親友痛苦之中的權利人精神上更加痛苦,侵權人應賠償祭奠權人的精神損失。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可根據損害程度、侵權人的心態、造成的影響以及當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祭奠權侵權糾紛案件中,有不少發生在近親屬之間,當事人訴訟的目的並不僅僅在獲取賠償,更多的是為了停止侵害、分清是非和責任。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和消除影響也是保護祭奠權的重要方式。

祭奠權的合同保護方面,與祭奠權有關的合同當事人,一方為祭奠權人,另一方可以是其他祭奠權人,也可以是殯儀館、骨灰寄存處、墓地公司等等。涉及祭奠權的合同相對方,在履行合同時應當充分尊重各地區、各民族、各宗教的不同習慣,其履行措施和手段應該能夠為社會公眾所接受和認同。例如,殯儀館不得以當事人未交納火葬費為由對骨灰行使留置權,承攬雕刻墓碑的合同相對人不得以祭奠權人未支付對價為由損毀墓碑。

【“清明節”推送】清明長相憶•哪些人享有祭奠權

寫在後面的話

【“清明節”推送】清明長相憶•哪些人享有祭奠權

祭奠權是祭奠權人的一項人格權,祭奠權人應合理行使祭奠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利。

祭奠權的行使有其權利邊界,儘管權利人承受著失去親人的痛苦和哀思,但是也應做到理性文明祭奠,祭奠權人之間發生意見分歧的,更應從維繫親情、和諧相處的角度出發,相互體諒、協商解決。確實無法協商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權利。

另外,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死者生前的贍養、照顧比死後的祭奠更有意義,而和睦的家庭、鄰里關係則是對逝者最好的祭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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