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說“大改”之後的《檢察官法》

 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自1995年2月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後,分別在2001年、2017年曆經兩次修改。今年4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檢察官法》,該法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緣起

此次對《檢察官法》作出的全面修訂,被業內稱之為一次“大改”。新修訂的《檢察官法》寫入“保障無罪者不受刑事追究”,對檢察官的職責、監督管理、職業保障等多個方面作出了規定。鞏固了司法體制改革的成效,對於推進高素質檢察官隊伍建設、保障檢察官依法履職、確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深遠意義。

為此,記者邀請了遼瀋地區的專家學者以及一線法律工作者以專業的視角解讀“大改”後的《檢察官法》。

訪談嘉賓

省人民檢察院宣傳處處長 範偉

遼寧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徐陽

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法學博士 姚磊

瀋陽市人民檢察院政治部副主任 關曉傑

全國人大代表、省律師協會副會長 李宗勝

瀋陽市律師協會會長、北京大成(瀋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孫長江

遼寧法制報:《檢察官法》修訂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範偉: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檢察工作和檢察官隊伍建設面臨新的形勢,對檢察官隊伍建設和管理體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改完善《檢察官法》十分必要。

這次修訂《檢察官法》是全面貫徹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精神、鞏固司法體制改革成效的一個重要內容,主要是通過立法來確認和鞏固司法體制改革的成果,將司法責任制、司法人員的分類管理和員額制管理等一系列的措施上升為法律。

此次修改對檢察官的任職迴避、懲戒、兼職等作出了一系列規定,確保了檢察官在合法範圍內行使權力。通過法律明確規定對檢察官的管理措施,真正做到有權不任性、放權不放任、用權受監督。

遼寧法制報:此次修訂對檢察官遴選的工作經歷和年限等要求都作出了調整,還特別增加了有領導職務檢察官的任職要求,這是出於怎樣的考慮?

徐陽:提升選任檢察官的專業化要求。新修訂的《檢察官法》提高了檢察官的入職門檻:在原來“本科學歷”基礎上,增加了“學位”要求;在特殊地區擔任檢察官,也必須達到本科畢業條件;提高了擔任檢察官應從事法律工作的年限。新修訂的《檢察官法》中增加了有領導職務檢察官的任職要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經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檢察官、法官或其他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產生”。

形成具有流動性的開放選任機制。初任檢察官不但可以從檢察隊伍中產生,而且可以“根據檢察工作需要,從律師或者法學教學、研究人員等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中公開選拔”,由此形成法律職業共同體和內部的良性互動。檢察官選任制度中構建了對下級檢察官的激勵機制:“初任檢察官一般到基層人民檢察院任職”“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一般要逐級遴選”。

構建科學民主的遴選程序。新修訂的《檢察官法》中對檢察官遴選委員會的職權、人員構成、日常工作運行等方面進行了原則性規定。檢察官選任制度充分吸納近年來檢察體制改革成果,既體現一定的前瞻性,順應法律職業共同體發展之大勢,又符合我國當前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充滿生機活力的檢察官選任制度必然成為促進檢察隊伍發展的核心推動力。

遼寧法制報:新修訂的《檢察官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確了“四大檢察”職能,還增加了“檢察官對職權範圍內就案件作出的決定負責”的規定,為什麼要做這樣的調整?

姚磊:明確“四大檢察”職能是對檢察機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答好新時代人民考卷的基本要求,新時代檢察工作實現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的全面協調充分發展,需要做優刑事檢察,突出刑事檢察的專業化,不斷提升辦案質效,堅持檢察官客觀公正義務,既依法追訴犯罪,又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做強民事檢察,加強對深層次違法問題的監督,加大懲治虛假訴訟力度,加大對法院執行活動的監督、支持力度;做實行政檢察,做到精準監督,做一件成一件、成一件影響一片,與審判機關、行政機關共同推進依法行政;做好公益訴訟檢察工作,以更高站位、更新理念、更多舉措持續加大公益訴訟辦案力度,努力維護好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四大檢察”職能的全面協調充分發展,離不開司法責任制改革的落實。新修訂的《檢察官法》充分吸收了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成果,“檢察官對其職權範圍內就案件作出的決定負責”是“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原則的直接體現,迴避、考核、懲戒等制度是為了在“充分放權”基礎上實現“有效監督”。

關曉傑:之所以這樣調整,是全面貫徹實施《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需要。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的八項職權。《檢察官法》作為《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下位法,應當也確有必要對檢察院的職權作出進一步細化和銜接,確有必要在檢察官的職責中予以進一步明確。此外,還有全面貫徹實施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英雄烈士保護法》的需要;全面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決議的需要以及滿足人民群眾新時代司法需求的需要。

司法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提高司法質量和效率,確保司法公正。要落實好司法體制改革,就要抓好司法責任制這個“牛鼻子”。因此,落實司法責任制是此次修法的重點之一。增加“檢察官對職權範圍內就案件作出的決定負責”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司法責任制的界限。

遼寧法制報:新修訂的《檢察官法》為何增加了很多對檢察官履職的監督內容?

李宗勝:從新修訂的《檢察官法》第一條規定就可以看出,該法的目的是要“全面推進高素質檢察官隊伍建設”“加強對檢察官的管理和監督”,並通過檢察官獨立依法行使檢察權“保障司法公正”。法律賦予檢察機關擁有法律正確實施和司法監督的權利,監督國家法律正確實施的組織首先就要樹立權威性和公信力,這就決定了檢察官的兼業禁止以及利害關係人迴避等制度的設立,其原因就是保持檢察官隊伍的廉潔自律和秉公執法形象,這是確保檢察官隊伍純潔的基礎防線。

要監督檢察官隊伍,讓監督制度管用,就必須在規範其行為的同時有相應的懲戒機制。黨的十八大以來,根據檢察制度的改革實踐,將制度和措施上升為法律,是必然結果。必須首先刀刃向內,從法律層面對干預插手司法活動、違規過問案件等以權謀私現象說不,並設立相應的懲戒制度,使監督權不任性、檢察權不放任,這是國家法治建設制度的一項重要保障。

僅有“清規戒律”,沒有制度保障,絕不是科學立法的本質與追求,所以,還要從制度上保障優秀的檢察官在組織上、社會上、制度上的認可度,因此,要設立對檢察官任職的動態考評機制。能者上,能者優,暢通優秀檢察官的職級待遇,這就從法律上形成了寬嚴相濟的良好態勢,為建立一支優秀的檢察官隊伍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遼寧法制報:新修訂的《檢察官法》為何強調檢察官的公正義務和檢察官在辦理刑事案件時要尊重和保障人權?如何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孫長江:檢察官的公正義務是一種致力於發現案件事實真相、旨在維護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檢察官唯有恪守公正義務,才能保證通過啟動刑事訴訟程序實現懲治犯罪的目的,既能保證無罪的人不受法律的追究,又能確保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審判,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目的。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內容之一,而檢察官是刑事訴訟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檢察官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尊重和保障人權,能最大限度地保護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確保每個案件的參與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確保沒有冤假錯案的發生。尊重和保障人權已經載入《憲法》,成為我國《憲法》的一項重要原則,是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要求,而依憲治國是落實依法治國的重點與關鍵。

對於檢察機關來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一般在以下四個環節實現:刑事立案的環節,對不當立案或越權管轄的案件,以及證據和事實明顯達不到法定證明標準不構成犯罪的案件,監督或支持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審查起訴環節,對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或存在非法證據的案件,加強審前把關,發揮過濾功能,確保不進入審判程序;審判環節,保障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全面聽取當事人及其辯護人關於無罪的辯護;司法救濟環節,發揮控告申訴檢察職能,發現有冤假錯案,可以自我糾錯,提出抗訴或者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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